违规停车被拖走,谁买单?
■本报记者 吴敏
违规停车,车被拖走,谁来付费?
近日,一则广州市公安局拖车服务采购项目告诉大家,违规停车,违法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拖车公司拖走,应当由政府来买单。
那么,拖车服务采购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全国推广呢?记者近日选取了部分省市就此进行了采访。
地方很少采购拖车服务
今年2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网挂出一则广州市公安局拖吊车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明确写道:通过招标确定4家中标供应商,分范围提供拖车服务,服务期限2011年5月31日-2013年5月30日,采购预算为人民币1000万元。那么,对于拖车服务采购这一新型的采购模式,在全国哪些地方有“经”可取呢?
记者电话采访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时,他告诉记者:“我们没有做过拖车服务的采购。”
记者随后又询问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均告知记者,没有做过类似的拖车服务采购项目。
从目前的抽样调研结果看,全国范围内,很少有对拖车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的。对此,记者也采访了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她说:“拖车服务采购也是服务采购的一种,我们觉得没有什么特殊的。并且这种拖车服务采购我们从2008年就开始尝试了。”
谁付拖车费是争议焦点
“违法停车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走应该是自己付钱,不存在政府来采购拖车服务吧?”一位市民发出这样的疑问。
违规停车,车被拖走,谁来付费?这一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思考,毕竟资金性质决定了该项目是不是属于政府采购。
记者对此采访了一些市民。所有的市民都回答是应当自己付拖车费。其中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我是在几年前因为违法停车,车被拖走过一次,我记得好像是给拖车公司交了200元。”
随后,记者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拖吊车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拨打了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得到的却是另外一番回答,这位工作人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对于违法停车,交管部门将其车辆拖走是不能收钱的。所以我们通过政府采购来预先招一批拖吊车服务供应商,也就是俗称的拖车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停车的车主进行拖车。”
对于这番回答,记者也详细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市民的认识竟然是如此大相径庭。也许这也是造成拖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实践比较少的重要原因吧。
不过一位法律专家也指出,“假如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拖车,而是委托拖车公司去拖,拖车公司能否向车主收钱?这里就会存在争议。这也成为拖车公司向车主收取费用的理由。”
未来期待由点及面
专家指出,付费主体一旦界定清楚之后,将拖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是完全可能的。对此,重庆、西安等地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纷纷表示,对这个新问题要好好进行研究,为以后将拖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打下基础。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即使违法拖车这一块资金性质很难界定,政府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突发事件也会用到拖车服务。所以我们还是会将拖车服务纳入到政府采购。”
据悉,财政部此前公布的《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将扩面增量的重点转向服务类采购。同时,为不断拓展服务类采购领域,财政部提出要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云计算等新型服务业态的政府采购工作。如果将拖车服务也纳入政府采购,那么服务类采购又将新添一个“增长极”。
短评
谁的责任谁买单
违法停车,谁付拖吊车的费用?很多市民包括记者也曾非常肯定地认为:这应当由违法停车者来承担拖车费用。并且事实上,违法车辆被拖走以后,大多数情况也是车主向拖车公司付费的。
但是经过深入研究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律和大家的认识以及现实情况为何如此不一致呢?这里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对于与市民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普及程度还不够。二是法律条款存在歧义,让各方当事人对以上法条的解读存在分歧。三是有可能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为规避这部分费用而特意对此法条视而不见、低调处理。
无论哪种原因,笔者认为拖吊车服务谁来买单,本身不是钱的事情,而是法律尊严和政府信用问题,该政府买单的,政府就应当责无旁贷!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最重要的监督力量和执行力量,有义务促进和推动凡是财政性资金进行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应采尽采”,减少老百姓不应有的支出。
笔者很高兴看到像广州市已经有了将拖吊车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的经验,也期待这样的好经验能够由点及面,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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