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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防止 政府采购服务“出轨”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10-15 10:19: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负面清单防止 政府采购服务“出轨”


要尽快建立一套能够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考核的体系,防止政府采购行为越过“负面清单”设立的“禁区”

■李长安

政府采购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自中央提出应尽快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权力清单以来,各地在这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深圳市即将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则是政府规范行政职能的一次大胆尝试,开启了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先河。

近些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规模也日渐庞大。据统计,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达到16381.1亿元,比2012年增加增长了17.2%。在货物、工程、服务三大采购对象中,服务类采购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同比增长26.4%。

然而,在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内在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购买对象难以明确。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主要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其中的“服务”所包含的范围仅限于政府的后勤服务,与真正意义上涉及范围更广的公共服务有较大区别。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边界不清,有些社会组织甚至发展成“二政府”,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比如有些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延伸,主要人员也是政府机关的原班人马,只是披着社会组织的外衣从事着购买服务的业务。这极容易导致政府职责不清,利益输送现象严重。

因此,如何使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更为科学合理,就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很显然,深圳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制度为这方面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尝试。深圳除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实施目标、购买方式等之外,还特别提出了相应的“负面清单”,明确指出了购买服务的三类“禁区”,即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

很明显,这三类“禁区”的划分,对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至关重要,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有利于遏制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力越界、消除各种腐败和浪费现象,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及公信力。

当然,鉴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制度仍处于摸索阶段,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有相应的应对预案。应该特别提出的是,要尽快建立一套能够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考核的体系,防止政府采购行为越过“负面清单”设立的“禁区”。只有如此,政府购买服务才能真正实现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改善公共服务品质的目的。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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