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印章惹的“祸”
文 王少英 张孟海
某采购中心在某项目发布预中标公告2日后收到投标供应商的投诉书,称在该项目开标资格审查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因缺失法定代表人印章,而被评审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投标,表示不服而提起投诉,并请求采购中心取消本次招标结果。
原来在资格审查时,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印章,而同时参加投标的还有3家供应商没有携带委托书,称其授权委托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为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供应商,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投标文件中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密封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法人印章,如无,则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开标后,其他3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预审,只有该供应商密封在投标书中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故最终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采购中心接到投诉书后,及时与评审委员会进行沟通,并予答复,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起投诉是不恰当的,并按质疑程序,解释了判定其为无效投标的原因。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有2个,一是供应商的投诉程序,二是当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无法人盖章时,判定投标无效是否恰当。笔者认为,采购中心的做法是恰当的。
该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中心提起投诉显然是不恰当的,属申诉对象错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受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投诉之前,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有效时限内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案中,供应商没有先行进行质疑,而是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中心基于服务和创建和谐的宗旨,对该供应商进行了温馨提示,就其提出的问题仍然按质疑的程序向其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无法人代表盖章的问题。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本部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证明书。招标文件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且对无效投标情况做出了规定,供应商只需按规定办理即可。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规定,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上述规定看,法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是授权委托书有效的2个条件,缺一不可,须按规定签署或盖章。因此本案中的判定是恰当的。
笔者感悟,法律法规鼓励供应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但应注意主张自己权益的时间、文书的格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供应商一定要依法行使救济权。
为了规范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各地相继出台了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如恶意投诉,轻者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自戕行为。此外,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招标文件,吃透精神,注意每一个细节问题。(作者单位:王少英,河北省邢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张孟海,河北省临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责任编辑: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