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本报讯 记者徐丽红 邢晓丹报道 从今年7月1日起,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有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下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最新要求。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部门积极组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逐步提高持证人员比例。该省此次出台《规定》,是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规定》要求,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之前2个月内要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从业资格证将作无效处理。复验之前,持证人员至少要参加一次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同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持证上岗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持他人资格证上岗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要作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对于山东的做法,业内专家认为,在财政部今年刚出台的《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政府采购师考试相关工作,加快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山东的做法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另据了解,为了配合山东省从7月1日起实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从3月10日起,山东省启动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换发工作。换证人员包括已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但尚未取得资格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在山东省《关于换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通知》中明确提示,申请换证的人员需提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申请换证登记表,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原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等。
在此次出台的《规定》中,除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不得安排无从业资格证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外,还把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每年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链接】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五条 持证上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经发现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不得安排无从业资格证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逐步提高持证人员比例。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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