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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用体系在实践中成长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7-07 20:55: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热点追踪·聚焦信用体系建设


政采信用框架基本建立  评价结果指导采购实践  跨部门信息沟通有待逆袭

政采信用体系在实践中成长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的明确要求,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推动政采信用体系建设注入强心剂。同时表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政府采购信用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推进政采信用建设、提升政采公信力,各地已展开积极探索。

构建政采信用立体化框架

作为在业内较早开展供应商诚信管理、以“星级”评定其诚信指数的地区,浙江省的做法颇有代表性。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在2009年,该省就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供应商的失信界定、信用登记和奖惩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注册供应商库、设立供应商诚信指数是浙江省供应商诚信管理的亮点所在。具体来讲,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自愿申请注册登记;拟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参与协议定点、网上采购供应商则必须注册登记。对入库的供应商,该省为其设立了一个诚信指数,由基础信用分、信用记录分和业绩考核分三项分值组成。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诚信指数分值最终以“星级”呈现,综合反映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信用水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借助已建成的供应商库开展供应商诚信管理,是当前大部分地区的通用做法,不过形式各异。如,江苏省将供应商信用量化成分值,根据分值评定信用等级;深圳市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制定“黑名单”和优秀榜,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山东省临沭县则设立了“黄牌警告、红牌罚下”的制度。不难看出,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是各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然而,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提醒,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应将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多个主体纳入管理范畴。《纲要》也提出,要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但从实践看,目前各地对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管理还较为薄弱。专家诚信管理一般采取建立专家库,每次评标结束后由相关当事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等方式;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则主要借助考核、通报督促等手段。

针对《纲要》提出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改革的自身要求,各地正在积极思考,寻求突破。“我们正力图丰富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将供应商、专家、代理机构、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表示。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则介绍,该市将从政府采购效能监察机制、评审专家定量考评机制、供应商网上考评机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支出实时监控机制、政府采购失信惩戒机制等多维度着手,构建政采信用立体化框架。

信用评价结果“发威”

如果说建立供应商库、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信用评价制度是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增加的一道“门禁”,那么,对其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则使这道“门禁”逐渐发挥实质性作用。

在辽宁省,“宽进严管”是该省强化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的一大准则。“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即可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而一旦发现有失信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甚至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邹英尔表示。

与之类似,深圳市也借助信用评价结果,完善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公室汪泳告诉记者,今年,该市对10名违规失信的评审专家进行了通报,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了退还专家费、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评标活动、除名等处罚。“这正与《纲要》提出的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相吻合。”汪泳指出。

而在浙江、江苏等将供应商信用量化成分值的省份,供应商诚信分值一旦为“负分”或不及格,将直接失去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资格。如,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供应商信用等级和对应分值纳入投标资格性条件,对于评级为及格线以下级别或对应分值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将拒绝其参与投标。

记者采访获悉,部分地区还逐步建立了信用评价结果与评审得分相挂钩的机制。以天津市为例,该市将不诚信供应商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对于被作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记录尚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给予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而在河南省郑州市,供应商信用等级分为AAA到C级。评标时,A到AAA等级的供应商将得到1-3分的加分,C到CCC等级的供应商将得到1-3分的扣减。

“信用级别高的供应商在评审中得到加分,反之则被扣分。”吕汉阳认为,这种有奖有罚的信用体系才能对当事人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而追溯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往表现、为其未来的采购活动提供参考依据,正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目的所在。

制度“瓶颈”尚需破解

“知易行难”,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少政府采购一线工作者这样感叹政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他们的共同焦虑是,如何让《纲要》的基础性措施落地?

“有的地方是有数据,没系统;我们则是有系统,没数据。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专家等诚信档案和评价系统早已搭建完成,但数据回馈方面却一点儿也不给力。”谈及政采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东部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直言。他希望能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的制度设计。例如,明确界定哪些信用信息必须上报;若不及时上报,将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另一个棘手问题,则是《纲要》提到的“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实现跨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非常难,更何况在可能对某一市场主体进行惩戒的前提下。”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感慨。

对此,吕汉阳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我国如火如荼地开展了电子政务建设,如今已走过初级阶段——搭建平台及实现信息发布功能。“下一步改革进入深水区。要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流转,必将涉及部门利益、信息安全等诸多复杂因素。”吕汉阳建议,应进一步探讨安全与共享的关系,尤其要明确安全的边界在哪儿、哪些部门可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是否收费三大问题,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使信息或数据的联通更为规范、可持续。

而在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看来,诚信建设主要是从道德层面对当事人进行约束,并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为示范。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可考虑以行业自律取代行政监管手段。他建议尽快成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并以协会为基础,组织会员讨论制定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诚信自律公约,制定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自律风气的蔚成和自我负责氛围的构建,是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保证。”彭时明说。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9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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