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之话说评标现场(一)
本期专家:龚云峰
“替身”评委当杜绝
案例:甲专家接受了某采购代理机构的邀请,参加第二天由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某项目的评审。不料,当天下午突然接到本单位的紧急通知,第二天需到外地出差。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项目评审,甲专家在未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即请本单位另外一名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同事代替其参加评审。该同事到达评审现场后,该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未核对其身份,该同事即以甲专家的身份参加了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质疑,认为公布的评审专家名单与实际参加评审的专家不符,评审结果应无效。该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尽管该同事具备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结果也客观公正,但只能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专家支招:由于政府采购专家库是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建立的,为防止评审时出现评审专家身份有误的情形,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专家库应能够提供相关专家的身份证明资料,负责通知评审专家的工作人员应提醒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时需带上有效身份证明。由于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负责评审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事先可能并不知道评审专家的名单,因此,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移交给评审现场的工作人员。
在评审专家签到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其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与名单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应请该专家解释其原因,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的,则不能接受该专家参加评审,而应及时通知负责评审专家抽取的工作人员,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涉及专家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提请财政部门变更。
利害关系要慎待
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电器项目的招标,整个采购过程非常顺利。但中标结果公布后,却收到供应商质疑,认为公布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位评委2年前曾在中标供应商单位任职,中标结果应无效。经该采购代理机构调查,该评委承认2年前确实曾在中标供应商单位任职,目前已不在该单位,但在评标过程中并未有人要求其回避,自己也不知道需要回避。经调查,该评委在此次评标过程中并未做出偏向该供应商的评审,应该说并未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该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该条规定并没有前置条件,认为尽管该评委没有做出偏向该供应商的评审,但明显与中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属于应回避的情形,因此,最终将中标结果做无效处理。
■专家支招: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事先掌握参加评审的专家哪些需要回避,而一旦出现上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中标无效的后果却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考虑如何规避类似的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事前预防。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尽量避免通知近3年有在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企业任职经历的专家;二是事中声明。事先制订好格式化的评审专家回避声明,明确需主动回避的几种情形,以及未主动回避应承担的责任;在评审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宣读回避声明,让评审专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开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供应商名单,主动询问评审专家是否需回避,如不需要回避,则请评审专家在回避声明上签字确认;三是事后追究。一旦评审专家出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则可根据其签署的回避声明,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该评审专家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 漫画 李建维
责任编辑: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