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专栏⑿
自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来,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及企业的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以《节约能源法》和《政府采购法》为法律保障,相关规章及政策文件为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实施基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采购主体,涵盖多个产品领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机制正不断完善,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政策的推动效应日益显现。
节能政府采购执行模式的确立
基于国内政府采购特点,并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国家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使用财政资金在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为了推动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引导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和使用,在考虑产品先进性、经济性、能效指标、适用范围、节能潜力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能效标准或产品能效要求,并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把关,最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清单”模式。与标准认定、资格认定、周期成本法等其他的模式相比,“清单”模式具有操作性强、实施力度大、便于推广等优点。
在具体执行时,“清单”对于不同产品的采购要求可以分为2种:一种是“优先采购”,“清单”主要起指导性作用,即政府采购在采购用能产品时,应该优先考虑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另一种是“强制采购”,是强制性要求,即政府采购相关产品时,必须按照“清单”指定的产品进行采购。
2004年12月17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第一期“清单”发布,标志着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正式确立并实施。文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以“清单”的形式公布。第一期“清单”包括空调、冰箱、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嘴等8类产品,共有86家企业1526个型号/系列的产品入围。(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供稿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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