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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2: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姚长辉报道  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该法自201211日起施行。

 

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新税法主要有五大变化:

 

关于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新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关于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新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关于税负结构。主要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新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暂行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新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保持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适当调高税额幅度。三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关于税收优惠。新税法除了保留暂行条例规定的相关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关于强化征管手段。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新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车船税收入作为地方税,其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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