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评审复核的平衡点
复核不到位会有损公平,复核太细会影响效率
如何把握评审复核的平衡点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日,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咨询了一个问题:“专家在进行评审复核时,是应该要求其对评审全过程都进行复核,还是只对有问题的环节进行复核?如果复核不到位,感觉会有损公平;复核太细则会影响效率。”
记者查阅了江苏、天津、黑龙江、上海、山西、安徽、青海等多地集采机构公布的内部操作规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发现实践中,各地执行评审复核程序的方式不一而同。那么,评审复核程序究竟该如何规范,才能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黄金平衡点?
复核主体:评审专家的“独角戏”?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赋予了专家独立评审的权利,而且评审复核程序的主体也是评审专家。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他当事人是否可以参与评审复核,但在实践中,评审复核这个舞台却并非仅是专家在唱“独角戏”,复核组、投标人等当事人也均有参与。
记者调查发现,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在大项目中都设立复核组,对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的成员由青海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三方代表组成,他们在专家打分评审以后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结果正式确定之前,会对全部投标供应商宣布专家评审的结果,投标人如有异议可当时提请评委会进行现场复核并答复,让投标人有权参与到复核程序中。
“从廉政的角度来讲,复核组更加强了监督的作用,尤其对重大项目更有意义;可是如果不是大项目,则有些浪费。”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廉晓清认为,复核组等于是把专家评审的工作再做一遍,增加了采购的成本,影响了采购效率。
“单独成立复核组的前提,是不能干涉专家独立评审的权利。”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在重大项目中,复核组可以对明显的技术错误进行纠正,不能干涉专家的主观打分项。
针对投标人参与评审复核程序,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徐万林认为,投标人是投标结果的最大利益相关人和监督体,增加他们的确认程序,既可以保证公平性又提高了复核效率。
复核范围:眉毛胡子要一把抓?
评审复核程序,是在评审阶段堵住专家评审疏漏,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监督“防线”。既然是监督,一般都会认为范围越广越好,似乎只有在眼皮下的才是最公正的。但往往过分的“关注”,就会失去焦点,造成资源的浪费。那么,评审复核的范围究竟应该是抓重点,抓关键,还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实践中评审复核的范围各地有各自的做法和理由。比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复核工作规范》规定:评委会组长应将评委会成员独立评审意见汇总,并组织评委会成员对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果进行全面逐项复核,并做好记录;而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一般项目评审复核过程中,并不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因素进行复核,而主要对技术参数、价格等决定结果的最关键因素进行复核。
廉晓清认为:“一般情况下,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都是客观审查,钉是钉铆是铆,产生歧义的概率极小,如果连这个也要复核,我觉得是对专家的一种不尊重,反而不利于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评审复核应该是有针对性的复核,针对专家评审漏洞的高危地带,抓关键,抓重点,比如,对技术参数、价格、服务等直接影响结果的项目进行重点复核”。
但是,采访中,也有部分实务专家认为,评审复核应该是一个完整、全面、系统的复核整体,专家只要进行过评审的项目就应该被复核。“由于专家自由裁量权缺乏更多的限制,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可能花样百出,为保证政府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最安全的解决办法就是全过程复核。”龚云峰如是说。
“更多的采购中心都把全面复核和重点复核相结合,比如黑龙江不仅强调要全面,也强调了重点复核的内容,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也是,其都指向一个目的就是纠错,但同时也要重视采购效率。这就要求集采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留心总结不同类型项目专家评审漏洞的高发区,对于可以自由裁量的评分项,只要在标准分值范围内即可;对于客观评分项,主要复核是否存在有的给分、有的未给分,或者都给分但分值不一的情形。及时提示专家进行复核;确实有明显错误又拒不更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如是说。
复核对象:一个都不能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然而,调查发现,不少采购中心不仅规定对预中标供应商进行复核,而且凡是入围的供应商都要一一进行复核。
比如,黑龙江政府采购中心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委会要对评定投标报价排序一至五名的投标人进行全面复核,特别是对报价排序第一的进行重点复核;采用综合打分法的,评委会要对打分排序一至五名的投标人进行全面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对第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资质情况、商务应答和技术应答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最终确认文件。
“如果仅对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或者预中标供应商进行复核,万一由于其他原因预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那么还要对递补上来的第二投标人进行复核吗?到时怎么复核?”龚云峰提出,有备无患,对排名第一的重点复核,但对其他排名靠前的,比如第二第三名的供应商也应该一同复核,虽然费事,却杜绝了后患。
复核方式:公开好还是分段好?
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复核方式:一是公开复核,比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推行的评标结果现场复核制,评审完的项目要邀请全部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审现场,由专家评委会按采购文件内容要求,对第一候选供应商进行复核,并形成最终确认文件。同时,其他投标供应商也可在现场传阅第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有异议可当时提请评委会进行现场复核并答复。二是分段复核,比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将评审复核程序分为4个阶段:对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阶段;投标人现场澄清问题和确认事实阶段;投标报价和打分排序阶段;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阶段。那么,究竟哪种方式更好?
“公开好还是分段好?就好比要回答螃蟹横着爬好还是蚂蚁竖着爬好,没有可比性。”徐万林幽默地说,横向公开,让投标人参与复核监督,是当前对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最好的制约;纵向细分复核过程,让每一个环节严丝合缝,复核目的自然水到渠成。一个借助外力,一个规范内力,各有千秋。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制订了复核程序的办法,既对复核程序进行了阶段划分,也让供应商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阶段进行复核签字确认,内外结合,把好政府采购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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