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侯雪静、韩洁)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关问题。
《通知》规定,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对于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通知》要求,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同时,清理和控制部门暂付款,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要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避免脱离财政监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将适时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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