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机制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流砥柱
针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业内专家认为——
政采机制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流砥柱
本报讯 记者王童彦报道 近日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确立政府采购核心竞争机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从属于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采购所应该发挥的政策功能和所应该受到的各种规制,都毫无例外作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政府采购法》开启了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轨道,但是十多年来对于购买服务的规制和调整的力度不够,因而,《意见》明确确立政府采购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进一步细化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政府购买行为,并纳入政府采购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专家眼里,相比于委托、承包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采购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表示,政府采购机制是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公正合理运行、防止购买偏差、保障公众利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有效手段。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服务类采购规模保持了较高的增速,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基础不断巩固,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服务类采购总量小、执行机制不完善等现实难题依然存在。对此,专家表示,《意见》只是框架性的规定,今后的细化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如何打破垄断提高市场竞争性、如何科学界定政府采购服务的类别和范围、如何制订更符合服务采购的合同范本和具体管理办法等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以解决。
(相关报道详见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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