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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与合法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2: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文 吴小明

 

案情■■■

 

某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乙肝疫苗不要“细胞型”的,理由是安全、无毒副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某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看到后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只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单位坚持要“酵母型”的不要“细胞型”的,提出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安全关系千秋万代,如果有一例有毒副反应不好交待。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反应,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但供应商依然不同意。

 

为依法妥善处理,经研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向卫生部、财政部请示。卫生部答复: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都是经过长期实验论证的,是安全有效的;财政部意见:除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均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经查,“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分析■■■

 

该案存在几个可供讨论的话题: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法?安全、无毒副作用的标准是什么?采购活动尚未开始,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采购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即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条:《政府采购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42条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答复。

 

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反馈情况,协调沟通,同意招标文件中取消限制性条款,允许所有生产乙肝疫苗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该采购项目取得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购价便宜20%,各方都非常满意。

 

启示■■■

 

坚持依法采购。一是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有法律依据;二是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三是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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