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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集采拒绝“虎头蛇尾”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5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长治集采拒绝“虎头蛇尾”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期,一系列政府采购负面事件陆续被媒体曝光,究其原因,和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重合同订立、轻合同履约,重程序控制、轻需求管理不无关系。山西省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主任徐万林说:“制度上的纰漏首先要在实践中加以弥补,不应以此为借口掩饰操作中的‘不作为’。需求提出、程序规范、履约验收有机统一于政府采购执行中,‘虎头蛇尾’的执行控制必然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据了解,从2009年到2012年,长治市政府采购项目从340项增加到667项,每年的节支率都保持在10%左右,采购范围从单纯货物类扩展到工程、服务类采购。从源头的需求控制、操作程序,到后期的履约验收,采购中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专家预审把好需求关

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开始的前提和目的。“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目的,然而需求是否科学、合理、合规,就需要集采机构成为一个专业的‘把关人’。”徐万林认为,实践中,采购人递交的采购项目方案涉及行业广、专业性强,集采人员不可能“万事通”,建立专家预审机制将有助于把好需求关。

采购中心建立了项目方案专家预审机制,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方案预审,对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为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好步。比如对长治市人事考试中心新建的考试用机房设备、国土局电子政务等项目方案,经专家评审后,针对方案提出了详细审查意见,要求采购人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使方案更加优化,避免了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隐患。

“今年,在采购中心组织的市医院办公自动化公开招标采购中,首次在网上对采购需求进行了招标预公告,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的各方意见和建议,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本采购项目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各项需求进行了修正。”徐万林补充说。

规范非招标采购程序

程序规范是政府采购突出的特点。“非招标采购方式至今还未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的质疑时有发生。对此,采购中心今年重点修改了询价采购的程序,进一步规范询价采购方式,提高询价采购工作效率。”徐万林说。

据介绍,新的询价采购程序主要从过程、范围、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询价方式更加公开。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和“长治市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询价公告,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可以从公告附件中直接下载询价文件,在询价文件约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报送至采购中心。二是询价对象范围更广。新方式将原询价方式中“抽取有限供应商”修改为“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只要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报价,提高了竞争度,使最终成交报价更趋合理。三是程序更加严密。新询价程序中,采购中心不再接受现场报名,有效防止了报价供应商信息易泄露的问题。四是程序更加透明,整个程序处于监督之下。在报价前由长治市财政局采购办随机抽取评委,并在局采购办、纪检组、监督科和市纪委的监督下,拆封审查报价文件,并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细化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关,也是目前管理相对薄弱的一环。“履约验收做不好,再严密的需求论证,再规范的采购程序,都可能最终功亏一篑。”徐万林表示,采购中心一直坚持抓好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不仅依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提纲》和《长治市政府采购项目报验表》,对所列验收项目一一核实、仔细查对,而且今年进一步细化了履约验收工作。

首先,明确了现场监督验收和非现场监督验收的职责。在现场验收中,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及专家对项目验收,采购中心到场对采购项目进行程序监督;非现场监督验收中,采购中心对采购人报送的验收结论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完成验收,也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其次,对采购人的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完工通知后,应做好组织接受和验收的准备工作,在供货完毕、项目完成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及《竣工(初验)验收大纲》,经有关采购人主管部门、采购中心同意后,方可按此大纲进行验收。同时,对采购人的验收工作进行了阶段划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设备进场或服务交付进行初步验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如果项目合同金额较小,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最后,分类细化了政府采购验收审核内容。采购中心对货物类、信息集成系统工程和服务类验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比如,货物类项目要求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采购项,型号、规格、配置、功能及技术要求,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及其他资料,安装、测试、调试、试运行、培训等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节能环保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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