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时间设定亟待规范
招标公告时间设定亟待规范
■ 蔺杰
近日,笔者在审核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遇到了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代理机构、采购人共同拟定的公开招标公告中,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X月5日至X月15日,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X月26日,即从发售招标文件开始到投标截止、开标时间为20+1日;而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必须按照其内部规定的时间流程,故应将时间修改为:报名时间X月5日至X月11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X月10日至X月12日,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下一个月3日,即从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开始到投标截止、开标时间为8+20+1日。采购人认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延长了招标周期,有悖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满足项目实施的时效性要求;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其内部规定没有实质性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且已长期执行,不宜变通。那么,究竟哪种观点站得住脚?
3种模式并存
查阅《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不难发现,其中对公开招标公告的有关时间格式没有具体明确的针对性表述,而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1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同时,通过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等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及一些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笔者发现其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格式也不完全一致。按照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时间段设定不同,可将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大致归纳为3大类:
第一类为“三段式”公告,即:公告报名期、发售招标文件期和等待期3个时间段。这类公告单独设定了公告报名时间段为5—7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段为3—5日,发售招标文件结束至投标截止日之间为等待期,大概为12—20日。
第二类为“一段式”公告,即:仅有发售招标文件期一个时间段。这类公告不单独设定公告报名时间段和等待期,仅设定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段为20日。
第三类为“两段式”公告,即:发售招标文件期和等待期两个时间段。这类公告也不单独设定公告报名时间段,只设定了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段、发售招标文件结束至投标截止日之间等待期。按照两个时间段的长短不同,还可将这类公告大致细分为两种类型:A型的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段为5—7日,等待期为13—15日;B型的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段为12—15日,等待期为5—8日。
“两段式”符合立法精神
通过征询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不同意见,并结合实践操作分析,笔者认为上述3类公告关于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时间段设定各有利弊.
第一类“三段式”公告,是仿照工程招投标公告的时间段设定的。这类公告设定的等待期过长,利于报名参与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不合理性要求提出质疑,编制详实的投标文件;便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澄清或者修正,充分准备开标事宜。但这类公告设定的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时间过短,会使外地潜在供应商得知公告信息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与,达不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目的,有失“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有悖于“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立法精神实质;加之等待期过长,易发生泄密、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设定等待期为20日的做法,延长了招标时间(从采购项目准备开始,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周期至少得40天),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的时效性要求,致使采购效率过低,易引起抵触政府采购现象的发生。
第二类“一段式”公告,虽然最大限度地延长了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段,尽可能地达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目的,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尽力克服等待期过长的弊端,充分体现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由于开标准备工作仓促,特别是出现参与的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澄清、修正或者变更公告等补救措施,易引起投诉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三类“两段式”公告,从其两种类型进行分析,A型实质上为第一类“三段式”公告的变形,利弊与第一类“三段式”公告类同;B型很好地结合了前两类公告的优点,尽可能地克服了前两类公告的弊端,既能够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又能达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接近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立法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为准确体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尽可能达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目的,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服务职能,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笔者建议,应该依照18号令第17条和19号令第10条的规范表述,将公开招标公告时间段按照“两段式”进行统一规范的设定,即获取(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15日,等待期为5日,从获取(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15+5+1日(总时间段为20+1日)。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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