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者将受到信用惩戒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者将受到信用惩戒
本报讯 今后,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者,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将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据悉,《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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