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特色的美国地方政府应急采购
各具特色的美国地方政府应急采购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在联邦政府层面,《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章对应急采购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应急采购的灵活性;而在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自不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州形成了较具本地特色的应急采购机制。
◆ 宾夕法尼亚州:应急采购可按图索骥
打开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综合服务部官网,一张应急采购流程图简明扼要地解析了遇到突发事件时的采购步骤,这份如通关秘籍般的流程图设想了多种可能性,采购人员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只需按图索骥,便可完成整个采购流程。
当采购人接到紧急购买需求时,应急采购程序立即启动。采购人先从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采购订单,订单内容包括紧急事件的基本信息及紧急程度、供应商信息、支付方式等,并简要填写采购需求,包括物品数量、单价、总价及属性等。该订单须有批准人的签名才可生效。
订单填写完毕后,应急采购进入寻找供应商阶段。由于政府已筛选出一批能在应急事件中提供服务的可靠供应商,包括材料、服务、原材料、联邦合作采购计划及总务管理局5个领域,采购人可从供应商列表中获取相关信息。比如,当采购人需要紧急购买食物和水时,在紧急一般材料目录下的“食品与饮料供应商”子目录中,便可找到6家相关供应商的紧急联系方式。
采购人在列表中获取相关信息后,可直接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填写采购订单中需要的供应商信息后,将订单打印或存档,作为报销凭证。采购的订购环节结束,随后进入物流配送环节。
当采购人未能在列表中寻找到相关供应商时,可即刻与综合服务部(DGS)或采购局(BOP)取得联络,并在订单中注明情况及所移交的联系人,由采购局联系点寻找供应商,并将联系方式提供给采购人,协助完成应急采购订购环节。
供应商紧急联系方式、 备用联系人及网站地址都储存在vCARD电子商务卡中。列表同时提供参与联邦合作采购计划(GSA)供应商信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州级地方政府可使用该计划购买大量物资和服务。此外,GSA可在任何时间对供应商进行精准定位,然而,除非官方突发事件发生且供应商被注明灾难重建标志,否则供应商没有义务收取GSA协商费用。该计划包括为其他州或地方政府提供物资和服务的供应商信息,因此实现了紧急时刻物资采购在地域上的互通。
◆ 新泽西州:应急采购价可高于门槛价
2012年10月,飓风桑迪席卷美国东海岸,于29日登陆新泽西州,造成数十万户居民断电。新泽西州州长克里斯蒂宣布全州进入紧急状态且亟需恢复与重建,地方财政公告也详述了相关的应急相应及帮助重建工作的紧急拨款事宜。
根据《新泽西州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威胁公民健康、安全或福利,需要立即交付物资及服务时,任何未经公开招标程序,而通过协商或被直接授予的采购合同可被定义为应急采购合同。合同价可高于竞标门槛价。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需立即告知采购机构主管或授权代表关于合同性质、紧急状况及发生时间等的相关情况。负责人确认紧急事件存在后,有权授予能立即回应紧急需求的合同。根据合同条款,供应商在交付物资或服务后有权要求支付。
市县官员可在应急响应中适度调配及支付资金,必要时,地方官员可在提出采购需求和计划外资金用途后,通过紧急拨款程序获得资金。此外,根据规定,应急采购物资和服务无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
◆ 纽约州:应急采购至少要获得3个口头报价
《纽约州采购指南》对应急采购进行了明确定义,当紧急或突发状况发生并对公共安全、健康和资源产生威胁时,机构可无需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需要至少获得3个口头报价。
若机构因未能提前制定合理规划,导致正常的采购流程无法运转,则无法构成应急采购。当采购合同价值超过《纽约州金融法》第112条所规定的限额标准时,则需通过国家审计长办公室(OSC)批准。此外,若机构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放弃合约,同样需要从OSC获得豁免批准。
◆ 伊利诺伊州:避免滥用应急采购程序
在伊利诺伊州法律汇编中有专门针对应急采购做出说明的法律章节(30 ILCS 500/20-30)。其中,对应急采购的适用条件及权限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
根据规则设定,当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或需要立即支出费用维修公共财产,以防国家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可进行应急采购,且无须通过竞争性密封投标或预先发布采购公告。但采购中仍需尽可能保持竞争性,合同文件中需注明紧急情况及选择特定供应商的原因。
然而,应急采购期限不可超过竞争性采购所需时限,即不可以超过90天,只有在经首席采购官批准确认延长时限是必要的或合同范围无法在短时期内实现时,应急采购合同时限才可延长,而在决定延长时限前,首席采购官需举办公共听证会,提供所有紧急合同的书面证明。
根据规定,所有应急采购公告需提供给采购政策委员会,合同授予后需在网站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紧急合同延期申请也需提交采购政策委员会,并在公众听证会召开前至少公示14天。首席采购官在进行应急采购时,需在采购预算、供应商、应急采购条件及状况确定后的10日内,向采购政策文员会及审计组提交宣誓书。
为避免应急采购程序被滥用,在每个财政季度结束时,审计长需向立法审计委员会及州长提交一份完整的该季度应急采购清单,立法审计委员会将对这份清单进行审查,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
(朱颖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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