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质审查如何“打假”
供应商资质造假成为多起政府采购公众事件涉及的共同问题之一
供应商资质审查如何“打假”
■ 实习记者 王童彦
近日发生的政府采购“山寨”《新华字典》以及此前媒体曝出的“床垮垮”、“伪校服”等事件,都涉及供应商资质的造假问题。那么,实践中,政府采购该通过哪些有效方式识别供应商资质真假?就此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标前审核:非法定却是一种责任
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采购人来审查,另一种是由专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从法律角度来讲,集采机构无权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但是在评标现场那么短的时间里,仅凭评标专家进行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很难保证投标供应商资质的真实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而,在实践中,为防止一些供应商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伪造资质文件来蒙骗专家和采购人,集采机构往往会在获取采购文件前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初步审核。
“集采机构审查供应商资质并非法定程序,而是一种责任。”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告诉记者,按照财政部18号令,供应商资质审查应该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集采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必要的实践和探索,比如在发售采购文件时对供应商提供资质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利用网络、电话进行核查等,而更重要的是在对资格设定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慎重设置特殊性资格需求条件。但要切实杜绝资质造假问题,单靠集采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资质审查涉及的方面很多,大体分为身份资质、企业的资信、标的物的证明等,在辨别真伪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利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编号上网核查,但仅限于不熟悉的企业或者评委会提出质疑时,这么多的资质文件全部核查并不现实。另外,采购中心也公布了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惩罚措施,但这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开评标审核:完善“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
据记者了解,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般有两种形式: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一般在邀请招标时采用,由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公开招标时采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由于邀请招标在实际中运用较少,所以资格后审成为主要审查形式。
“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主要以资格后审为主,评审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评标前,采购中心会制订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表,以便评审专家对照检查,提高效率。评标委员会往往较注重资格性审核,由于专业能力、地区标准、评标手段等差异,对符合性审核精力较为松散,甄别资质真假也很困难。”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对记者说。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家在评标时要对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履约售后能力、缴纳税收和社保证明、违法记录等条件进行审查。“一般评标时,都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直接废标。”太原师范学院网络中心主任、IT评标专家董靖葆说,评审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大型民生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等,会现场上网核查,但投标企业的诚信度参差不齐,尤其是对外地公司,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很难判断真假,需要加强验收环节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这将会使专家在判断企业诚信问题上有据可依。
由于评审时间仓促,评审专家在审核中难免出现疏漏或者审查不细致。“如果专家忽略了对投标文件包装等形式细节的审查,中心此时就会扮演‘监督员’的角色,适时提醒专家注意相关形式问题;如果二次提醒后,专家仍不配合,我们会暂停评标程序15分钟,然后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相应情况。”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于宙告诉记者。
标后审核:给投标人制造心理威慑
实践中,除了标前审核外,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机构还引入了资格复审这种方式,即在评标后、定标前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对预中标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更为细致的实地审查。例如,2011年,江苏省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成功为市城管局进行了3次4个标段的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并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复审。
“政府采购中有低价中标的原则,但对一些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则更重视供应商的后期履约能力,只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纸上谈兵,很难保证资格审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江苏省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柏林说,采购人对预中标人进行实地审查,可以增强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信心,但会增加工作量和费用支出,只适用于新颖、重大和复杂的采购项目。资格复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供应商投标时制造了心理威慑,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投标人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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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审查的“十八般武艺”
天津:评审现场复核
2012年,针对个别供应商虚假应标、个别专家专业性不强和责任心较差的问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预中标结果现场公开复核制。评审完的项目需邀请全部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审现场,由专家评委会按采购文件内容要求,对第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资质情况、商务应答和技术应答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最终确认文件。同时,其他投标供应商也可在现场传阅第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有异议可当时提请评委会进行现场复核并答复。
浙江:实行“双审制”
浙江省财政厅在2009年印发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后审制度。首先,采购组织机构要对在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报名的注册供应商,预提前进行资格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从网上反馈给各报名供应商。其次,政府采购评审小组进行采购项目评审时,不再对已通过报名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而是集中时间和精力直接作符合性审查,审查无误的,可推荐其成为最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山西大同:资格预审 明察暗访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都会进行一次面向所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在重点工程采购项目开始前,中心人员会先进行市场调研,初步掌握行业内品牌的排名和口碑。同时还会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暗访,为制定招标方案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在保障性住房和市本级重点工程招标中,只有通过年度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获得邀请。
江苏泰兴:标前审核借力使力
江苏省泰兴市从2012年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借助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力量,提高政府采购源头治腐、防腐的力度。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先行申请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在采购活动资格预审时,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凡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王童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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