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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平均价是一把悬空的剑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5:2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市场平均价是一把悬空的剑

——有感于“八成政府采购商品高于市场价”之说 

 

■  栗庆林

作为从事政府采购监管的工作人员,在听到和看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有关“八成政府采购商品高于市场价”的调研结果后,我不仅震惊,而且气愤——这是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十多年发展成果的否定,是对广大辛勤工作在政府采购战线上的同志们的嘲笑!但是,过后静下心来细想,我觉得也应该感谢进行这些调研者。是他们让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凸显,着实让政府采购“摊上了大事”,“出了名”。

由最初的气愤到现在的不怨,绝不是一种简单的原谅。几天来,我一直在思考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尽管这个问题以前也想过、说过,但是感觉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强烈。这促使我坐下来写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期望与关心政府采购的各界人士一同交流。

不要怨“他们”

业内人士听了“八成政府采购商品高于市场价”的第一反应,恐怕都会有疑问:“真的吗,它的比价基数是什么?”我也不例外。问题的关键在于进行比对的市场价格基数。调研结论是依据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的价格做出的。于是,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的价格可比性就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法律缺乏具体的相关制度规定,导致市场平均价格的定性缺位,这是形成政府采购价格问题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那么,首先,市场的平均价格由谁去采集?由谁去计算?由谁去公布?没有规定。其次,产品品种成千上万,价格是哪个时期的、哪个地域的、什么环境下的等等都有不同,怎么去计算?同样没有规定。最后,既然是平均价,就有高有低,如果采购时将高的价格降下来,是不是还要把低的价格升上去?也没有规定。

在这些关乎价格的基本问题都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市场平均价格就像一把悬在空中的剑 ,一有机会就不时地刺疼我们。因此,市场平均价问题,一直是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易得出“异论”的“论据”。

我曾比喻过,法律给我们套上枷锁,但没有给我们解锁钥匙。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积极不断地做出努力,采取多项措施,强化价格监管。比如,天津市在早期以历史成交价格作为控制价格上限的基础上,如今开发出价格监控数学模型(注:该模型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计量研究所共同研发,《中国政府采购报》曾进行过专门报道),并配以其他措施来实施价格控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12年天津市计算机采购台式机均价比2011年下降19.6%,便携式计算机均价比2011年下降8.1%。通过数学模型对协议供货实施价格监控的结果表明,全部产品的采购成交价格,均低于从全市200多个主要卖场、柜台随机抽样采集得出的相关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

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从全国层面来看,目前各地对价格监控方法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统一设计、内容上的统一规范、标准上的统一要求,其权威性还有一定差距。因此,之所以产生价格的比对基数问题,根源在于没有相关制度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从这点来看,也就不能怨中国社科院那些研究者了。

亡羊补牢

沸沸扬扬的“八成政府采购商品高于市场价”之说,确实给政府采购事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宣传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更要加快完善相关措施和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统一的、标准的政府采购市场价格采集、发布制度是当务之急。政府采购价格的公开与透明是消除疑虑、取信于民的良方益药,更是增强监督、保障权利“干净”运行的重要手段。

同时,加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强化竞价机制,也是杜绝和防止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重要手段。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也是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因此,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保障政府采购买到物有所值、价有所惠的产品和服务,取得质优价廉的采购结果是我们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通过市场竞争,所体现的产品价格,正常情况下就是市场价格,它应当是构成计算市场平均价格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天津市对协议供货坚持竞价机制,要求多品牌竞价,其目的就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

政府采购不等于低价采购

《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但绝不能将此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制度的惟一标准,更不能将政府采购等同于低价采购。

《政府采购法》在第九条提出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因此,这些政策的实施过程极有可能与“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相矛盾。当落实政策与价格要求发生矛盾时,我们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的落实。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通过企业、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最终实现产品价格的降低。

(作者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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