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政府 大社会——政府采购助力社保事业综述
【社保】
小政府 大社会
——政府采购助力社保事业综述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提高养老标准、扩容大病保险、扶持慈善组织……近年来,承载着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各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不断,而在这些探索背后,政府采购也在默默地发挥政策功能,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添砖加瓦”。
现状:采购总量持续攀升
2013年元宵节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就忙得热火朝天,处长齐天生说,他们正在研究本年度的《宁夏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希望从“切实救助残疾人员”、“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等社保类计划中找到政府采购的切入点。
湖南省正在进一步推进大病医保改革。作为试点城市的郴州,当地卫生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已积极展开调研,预计每年投入8000万元补充农村医疗保险,消除农民“因病返贫”的顾虑。郴州市政府采购办副主任刘新华介绍,如果进展顺利,他们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这也意味着郴州市政府采购将迈出健全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事业的第一步。
事实上,北京、广州、深圳等地早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社保服务。《中国政府采购报》2012年12月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35.4%的受调地区(覆盖江苏、浙江、山西、宁夏等8个省份)已将社会保障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不过记者发现,大部分实施社保类项目采购的省市,多为“先操作、后入笼”,也就是并未将具体项目收录入当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然而,广东、青岛等多个省市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对社保类项目加以明确和细化。以广东为例,记者从该省去年印发的《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中看到,二级品目---社会保障类被细化成了“社保经办服务”、“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等5个子品目。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表示:“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政府职能转变速度的加快,未来将有更多的省市着手社保类项目采购,同时这块的采购总量也会持续攀升。”
模式:政府新定位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时隔20余年,青岛市出台《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扶持残疾人就业措施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标部分评分加1分(最高可加4分)。
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设置具体措施鼓励企业扶老助残不同的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概念颇受关注。
记者分析各地案例发现,购买公益性岗位和相关服务机构是当前政府购买社保服务的主要方式。深圳市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汪泳认为,政府购买社保服务是和公共财政改革联系在一起的,与“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相吻合。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认为,政府购买社保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回避相关责任,“政府承担出资人的角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和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实现财权的对应转移。”羌建新告诉记者,这种供给方式的转变将推动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改革:破解技术难题 培育市场主体
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还记得,2011年,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采购的过程中,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如今这个难题也困扰着刘新华,刘新华感慨:“ 转变观念,让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社保项目简单,排除各方干扰,保证项目顺利收官却很难。”
不仅是评价标准,某高校副教授认为,“清晰的目录”、“细化的考核指标”、“科学的淘汰和退出机制”等,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在实施社保服务采购中需要破解的难题。
羌建新告诉记者,社保类采购属于公共服务采购的范畴,而这些服务采购最大的难点在于生产消费不能分离、服务内容不易标准化。在面对此类难题时,汪泳的经验很简单——遵循公平竞争的准则,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汪泳认为正是因为服务类项目难以标准化,所以应该把主动权交给市场主体,“例如通过竞争性谈判了解社会上到底有什么服务,让市场主体给我们提供更好的方式和条件。”汪泳还补充:“对于无法标准化的服务,公开招标肯定不是采购的好方式。比如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块需求不固定,公开招标肯定有问题。所以‘公开竞争’才是社保类服务采购的最高原则。”
除了技术难题,羌建新告诉记者,社保类服务的购买还存在另一个问题——本身没有那么多供应商市场,服务不是想买就能买得到。因此,政府采购应充分发挥政策功能,逐步培育市场主体,提高供应商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更好地助力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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