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解决政采价格问题的关键
竞争是解决政采价格问题的关键
■ 王海峰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了《中国法制发展报告(2013)》,其中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显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问题。虽然报告内容客观与否尚存在争议,但政府采购价格无疑已成为影响政府采购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既然“低价”属于法定要求,那么为何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高价情况呢?
笔者认为,导致价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采购定价的时效性问题。政府采购法定的程序要求,决定了采购周期较长。无论是通过招标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进行采购,供需双方从签订合同到实际供货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而如电子产品等商品价格容易随时间变化而发生波动,定价时间与采购时间相隔时间越久,则采购价格越不具有优势。这在协议供货方式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尽管许多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价格调节机制,但大都无法实现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
二是采购组织实施模式的问题。政府采购可以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分散采购虽然时效性强,但是不利于监管;集中采购虽然有利于监管,但在强调制度规范和程序公平的同时,势必会牺牲效率,也容易导致采购成本偏高,这一点在电子产品采购领域更为明显。因此,我国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组织形式,客观上有利于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但也会面临如何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挑战。
三是缺乏充分竞争问题。从单个采购项目来看,决定价格的直接因素是供应商的竞争程度。影响竞争的因素有多种,除了采购资格标准设定、市场成熟度等外,还包括采购的具体方式。以协议供货方式为例,在第一阶段入围环节,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客观上能够保证竞争性。但是在第二阶段的实际供货环节,入围的供应商数量相对较少,竞争性较弱,采购人选择的主动权较小,在某种程度上供应商进行价格调整的动力不足,这也势必会影响最终的成交价。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制度模式下,要降低采购成本,关键举措在于在确保采购质量的同时,构建充分竞争的环境,并确保竞价结果能够及时应用。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深度及广度,由政府内部监督扩展到群众监督。财政预算公开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推进预算公开的同时,需要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同时推进公开内容标准化程度,使得不同单位之间的采购信息可以横向比较,以此来约束政府采购行为。
二是推进采购内容管理标准化程度,限制采购单位自由裁量权。为了避免采购单位通过自行增设限制性条款达到限制充分竞争的目的,应针对采购事项类型,对采购内容进行规范,推行采购内容标准化管理,明确各类事项的招标合同文本事项,减少单位自行制定采购条件的可能。
三是集中管理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形成新的采购模式。政府搭建采购竞价平台,以此实现对单位采购行为的集中监督管理,采购单位在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由供应商采取自由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争投标,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定价时效性,在确保集中监管的基础上,提高定价时效性,并避免采购单位规避有效竞争。
总体来看,形成有效竞争的采购环境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关键方法;推进采购内容管理标准化,是解决单位复杂项目实施的重要方式;信息公开是从外部对采购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3种举措并举,有望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提供更多支撑。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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