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昌:最低评标价法的延伸运用
《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在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标准上,只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然而,不同的货物、服务项目存在实际差异,如何判定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3个因素“相等”,在具体采购工作中很难把握与运用。笔者通过长期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按照采购项目的不同内容、不同特点,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扩展为以下几种方法,供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探讨和参考。
最低报价法:在采购项目无特殊要求,商品规格、性能、服务标准统一的条件下,以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最低费率法:采购规模数量为变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标准规格质量及其标准价格统一,以符合实质性响应的最低折扣售价率成交。折扣售价率=供应商报价/实际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标准价格x100%。采购结算合同款项按标准价格乘以折扣售价率确定,如批量图书采购、小型工程询价等均可采用最低费率法采购。图书采购往往书目繁多,采购单位采购前无法确定实际选择供货准确数量、金额,而每本书都有物价部门核定的码洋价,可以以采购方最终选购图书的总码洋价乘以报价折扣率得出付款金额;小型工程或服务因采购前无标准造价单,或因项目工作量可能产生变化,可以在项目结束后,以最终实际工作量,依据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计算确认标准费用总额,乘以报价让利售价率,得出结算费用,这种方法既符合最低评标价法规要求,又简便快捷。
合理低价法:在控制不合理低价条件下,以符合实质性响应的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有3种方法:一是评审人员根据经验认为其报价低于成本,要求报价人出具证明资料,无法证明或证明不可信的被取消报价资格;第二种将采购标的物主要规格、技术、服务等重要因素设置分数,然后对供应商响应的指标按照设置的分数进行评审评分,达到预定分数值以上的即为符合采购需求,然后将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这种方法适用于标准规格不统一货物或服务采购;第三种方法是对各个报价计算算术平均数,低于平均数以下并低于设定的下浮值的被取消成交资格。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和服务项目,以限制不合理价格手段,保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
竞争性谈判的双阶段法:借鉴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经验,采购第一阶段,发出公告,征集潜在的供应商,按照采购项目需求,要求其提供不含价格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仅对符合项目需求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报价邀请;采购第二阶段,被邀请供应商提供递交修订后的谈判响应文件,并进行价格和相关事宜谈判,报价最低的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为主导的评标方法。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标准的条件下,将技术、服务进行价格量化折算成评标价,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被确定成交,这里的评标价不等于实际报价,成交结算价格仍以供应商实际报价为准。
以上几种采购方法可以以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式解决县级政府采购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服务。当然,这些采购实践是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延伸与拓展,还不完全成熟,有待继续探索实践。(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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