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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新思维 完善政采制度体系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5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新十年 新思维

制度

过去10年,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完成了由单一管理目标向多元化政策目标的蜕变;未来10年,政府采购制度该走出一条怎样的发展之路,才能为改革提供更大的引擎?

刘俊海

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并轨。

 

引入新思维 完善政采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展望2013年或者未来更长的时间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我认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应当是“新十年新思维”当中的重中之重。

首先,未来的政府采购工作应进行“七化”建设。其一是推进市场化建设,适度淡化行政审批。十八大报告提出,应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发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这也是我们将来振兴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除了要保护供应商的积极性与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的效果现在还不太明显。建议在全国成立两个协会:政府采购供应商协会和政府采购人协会。如果这两个协会的自律职能发挥好,我们就能够运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和规范市场。其二是推进法治化建设,反对人治现象和思维。各级政府部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与改革。其三是推进诚信化建设,打击欺诈现象。其四推进透明化建设,打击内幕操作行为。其五是推进民主化建设,遏制垄断现象。这里的“民主”包括两个层面,即经济民主和行政民主。在经济民主方面,现在中标的企业仍是大企业居多,小微企业几乎没有。除了继续完善现有财政监管机制以外,还应形成联动监管合作机制。如果政府采购监管者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监管,监管效果可能会更好。其六是推进公平化建设,反对有失公平的政府采购行为。其七是积极推进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球化进程。我国一定要取得在GPA谈判中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做到心中有数。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部供应商打开大门以后,我国能获利多少?我国民族企业受打压的弊端在哪里?打开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以后,我们最大的利益是哪些?类似的问题都应认真梳理和研究。

其次,我想谈谈如何定位财政部的监管职能问题。第一,我认为服务和创新是政府部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受制于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这些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创新有一定难度;但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的采购中心,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容易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创新的。尤其是最近浙江法院和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采购中心是否可以与淘宝网合作?我认为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只要所采物品物美价廉,一切方式都可以试,都可以创新。第二,作为监管者,财政部应保护采购市场中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在这个层面,我认为除了要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还应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第三,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诚信的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建立黑红名单制度。第四,财政部应肩负起行政指导的职能。第五,应更关注行政促进、行政和解、行政调解的职能。要聘请政府系统外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资深人士等担任行政调解员。第六是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第七是财政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上,应率先垂范。

再其次,我认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在于恪守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应恪守法治原则。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优先购买国货;第二是诚信原则。要打造政府的公信力,就要从理顺现有的监管采购流程、提高透明度入手;第三是要遵循勤勉原则。要形成多个部门有机衔接、无缝对接、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联动监管合作机制;第四应坚持人本原则。要多倾听网民和公众的声音。第五要坚持透明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最后,还要坚持公正原则和政府采购伦理。

最后,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管体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市场法治,大幅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议尽快修改《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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