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不能这样评
标,不能这样评
■ 冯璟
评标,涵盖了一项采购从组建评标委员会到确定成交的全部工作。这是采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几乎都是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此外,应关注2012年8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办发〔2012〕37号),待该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非招标方式的评审规将进一步明确。笔者结合一个虚拟案例,探讨标应该怎样评。
案例■■■
某单位交换机采购项目,采购预算500万元,4家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开标前一天,供应商A向项目经办人员咨询对招标文件某些商务条款的理解,顺便问了会有几家供应商投标。采购单位经办人员顺口回答“4家”。
项目开标后,采购单位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共有4位专家和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就技术条款向专家甲征询过意见,感觉甲专业水平高,因此邀请甲参加评标委员会。
因本项目涉及集成服务,招标文件将“具备国家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作为合格供应商的一项资质条件。供应商B的投标文件中没有该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认为,供应商B肯定具有该项资质,只是忘了提供证书。评标委员会最后同意由供应商B补充提供。
在对投标供应商打分时,3位专家对供应商B的打分均为70多分,采购人代表与专家甲的打分为90多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打分汇总后计算平均值,供应商B的平均分为82.50,位居第一,比得分第二的供应商C 的平均分82分仅高出0.5分。
采购单位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B不满意,在评标结束后1个月,最终决定由评标排名第三的供应商A中标。
案例分析■■■
1.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主要有以下错误:一是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的时间有问题。采购单位在本项目开标后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不妥,存在根据投标供应商选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嫌疑,正确的做法是在开标前确定评委成员。
二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错误。本项目采购预算500万元,专家应至少为5人。
三是评标委员会人员选择错误。评标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家甲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出具过咨询意见,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本项目评标。
2.开标
这是招标方式的特有环节,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中并不存在。本项目中,项目经办人员没有遵守保密规定。供应商向项目经办人员咨询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理解,这是供应商的权利,采购人员也有义务回答。但采购人员向供应商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的行为违规,这完全有可能影响到竞争的公平性。
3.初审及评分、谈判或比较报价
所有采购方式在评审阶段都要经过初审环节,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或响应文件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评分、谈判或比较报价。采购人代表与专家的权利均等,并不具有超越专家的任何特权。
本项目中,在初审阶段,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补充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则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允许供应商B补充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明文件的做法违规。
在评分环节,应注意的事项有:第一,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尤其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的倾向性。第二,注意评审保密性,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本项目中,与其他3位专家相比,采购人代表与专家甲的打分畸高,并直接影响到了中标结果,导致供应商B以0.5分的优势位居第一。这属于评标过程中的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的倾向性,因此中标结果应被判无效。
4.确定成交及发布公告
采购实践中,中标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单位在这个环节中,一是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定标(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二是没有按序定标,这些都是违规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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