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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集采与协议供货并行不悖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9:44:5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批量集采与协议供货并行不悖

 

同方电脑商用系统公司副总经理 闫伟国

■ 本报记者 梁爽

部分通用类产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走过了一年半的时间。期间,有关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孰优孰劣、二者在采购过程中的比例如何划分的话题讨论不绝于耳。作为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实践的供应商,同方认为,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应是并存的2种采购模式。

虽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但在批量集中采购试行过程中,形成已久的协议供货采购模式依然在采购品目总数中居高不下。

面对这种情况,同方电脑商用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闫伟国认为,一种市场模式的去留是由客户需求所决定的。因此,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二者应呈现出互为补充的状态。对于标准化的产品如普通办公用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空调等,可以通过批量采购的模式,归集需求形成规模,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于量少的临时需求或有特殊配置要求的产品,可以通过协议供货的模式解决。因为,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从本质上讲有很大区别。批量采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采购人自由选择品牌、配置甚至价格的权利,因此在推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阻力。但从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来讲,批量集中采购模式一定会推行到底,对此采购人要有相应的心理准备,供应商更要从采购、生产、物流、商务、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和适应。

闫伟国对批量集中采购今后的实施提出了以下2点建议:一是产品技术标准必须设定,且不易复杂,既能满足用户需求又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二是在采购流程方面,中标供应商可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一份总合同,避免每次与多个用户单位签订单个合同,这样可减少很多流程性工作,促进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效率更高。

此外,对于协议供货价格虚高这一广受诟病的话题,闫伟国认为,控制协议供货价格虚高可以借鉴份额差价格消减法,即首先设定一个构成垄断的基准份额值,以电脑为例,可以设定为50%,单位时间(各地区可根据采购量大小以月、季为单位)内单一品牌累计的份额如果大于基准份额值,大于部分作为当次成交价格的消减比例。比如,某品牌中标后,累计份额为54%,此次成交价必须在报价基础上降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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