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十一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十一号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财政部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痕迹检验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的举报信后,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2012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对该项目采购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财库[2012]152号)。
三、处罚结果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是自5月9日起至5月29日止,且同时规定投标人必须在5月14日提交投标产品样机,投标产品样机、样机的检测报告是实质性要求,不提供的投标人将在资格性检查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这一规定意味着5月14日之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实际上已丧失了中标的机会。该项目采购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及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采购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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