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集采目录公布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集采目录公布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项目首次被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报道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经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项目首次被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16个中央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被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与上一期中央预算单位的目录及标准相比,《中央目录及标准》呈现以下3个主要变化:一是增减了7个项目。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新增了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项目;删除了音视频会议设备、摄像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以及变配电设备等项目。《中央目录及标准》界定,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指中央单位与节能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二是细化了部分项目的界定,调整了部分项目的适用范围。如将显示器界定为“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将锅炉界定为“指额定蒸发量度为1t/h(含)以上的锅炉”;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均增加了“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的备注,扫描仪增加了“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的备注。此外,《中央目录及标准》将原汽车调整为“乘用车”和“客车”2项,工程类包括“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等。
三是调整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分类方式。《中央目录及标准》一改以往按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划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方式,针对部门特殊性,按部门列出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包括外交部、公安部、水利部等在内的16个中央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被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如公安部列有警车、警用航空器等13项,水利部列有车船用灯、排灌机械等14项,税务总局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等4项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中央目录及标准》要求,所列16个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中央目录及标准》未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因此,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中央目录及标准》适用2个年度,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连续第4次印发适用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这对于增强目录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贯性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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