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与过程并重 提升政采公信力
为什么现在社会上对政府采购仍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对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也不认同?一是因为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还不够了解;二是就政府采购本身来说,对一些采购项目太注重过程,忽视结果
结果与过程并重 提升政采公信力
——再次对话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和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
钱国兴
● 今后五年,浙江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是要建立四个体系,其中一个就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考核评价为重点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并决心把它作为主要工作来抓。
●要在全省积极倡导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目前各地进行的协议供货模式就是解决法律和现实矛盾,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和现实的妥协。
●为什么政府采购制度引入到国内后有这么多问题?因为我们把政府采购制度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廉政制度引进来的,对采购人的采购主体意识是弱化的,对其采购权利的保护或维护是不够的。
●《政府采购法》有不足,但更有超前的地方,它的超前性正不断地引领我们去改革和探索、创新。
毛激翔
●我觉得,政府采购不是廉政的保险箱和护身符。
●政府采购是一项改革,需要政府有一种自我牺牲精神。
●政府采购的规范、透明和法制已走在其他方面的前面,从长远来说它的影响将很深远。
●最理想的模式是政府和全社会的诚信、规范和法制化水平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大家都能公正透明,政府规范,高效廉洁,预算编制科学合理,严格按法制程序执行。专职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将不存在了,专职的监管机构可能也不存在了。
■ 本报记者 颜晓岩 周黎洁
今年,对政府采购人来说,是个有纪念意义又很重要的年份。今年是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上承有法可依的十年,下启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更辉煌的十年。
浙江政府采购工作与浙江经济工作一样,走在全国前列。务实、创新是浙江政府采购人的做事风格。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热点、难点,利用在浙江做十年制度调研之际再度对话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和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
全方位把信用引入政采
《中国政府采购报》:十年来,浙江把信用这个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引入到政府采购制度相关环节中来,这是一个创举。
目前,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环境下,你们把诚信引入到供应商的管理、专家的管理及扶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在这个过程中你们考虑过其难度吗?
钱国兴:有难度,但必须做。
刚开始,我们将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国际公认先进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引入到国内来,但对国内环境是否适应这一外来制度的认识还不到位。好多在国外不突出的问题在中国却显得很突出,比如采购价格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我理解是目前我们的制度环境或市场环境和国外比还有很大差距,最典型的有两个,一是法治意识。我们的法治意识还不是很强,虽然我们现在的法规制度也不少,但碰到具体事情的时候,总喜欢用“协调”或人治的方式去解决,而不是严格按制度去做,这可能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的影响有关。
二是诚信意识。采购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国外的供应商较重信用,一般都能做到诚信报价。记得2007年我们到美国培训,问及他们是否存在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时,他们觉得不可思议,不理解。那么,我们国内政府采购中为什么这个问题会比较突出?一个是法制缺失,另一个是诚信缺失。这两个却正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最基础性的东西,必须下功夫去着力解决。现在,大家都意识到了,但关键是怎么解决。我觉得浙江在这方面是有一定基础的,我们可以先做一步,并希望做得更好。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什么说浙江有基础?是因为浙江的市场经济程度高吗?
钱国兴:对。浙江的市场经济发展也走过了这样一个过程。很典型的是在八、九十年代,那时候企业不讲信用、造假的现象比较普遍。记得九十年代初,我刚参加工作不久,有一天在现在的杭州大厦(原来的新天龙商场)门口,看到有人一把火把所有我省某地生产的伪劣皮鞋都烧掉了,这就很好地表达了浙江人要用诚信立省、质量强省的决心。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要想持久生存,必须把诚信放在第一位,诚信就是最好的名片。
现在,在浙江,无论是企业(供应商)还是政府部门,这方面的意识都已经很强了,所以说我们是有基础的。目前,政府采购还没达到理想中的目标,所以眼下我们要把诚信体系建设当做一项基础工作来抓。
《中国政府采购报》:那么,在诚信体系建设上你们有规划或者计划吗?
钱国兴: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这个总体目标,我们已经提出来了,虽然具体、系统的规划还没有制定,但正在考虑之中。今后五年,浙江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是要建立四个体系,其中一个就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考核评价为重点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并决心把它作为主要工作来抓。
我们认为,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中最主要的还是供应商的诚信,其次是采购人、专家、代理机构的诚信。我们在制定浙江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办法的时候,有意把诚信突显出来,包括失信如何界定,如何处罚,守信如何奖励等都有明确规定,这就是要在全省积极倡导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浙江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十二五”规划,这充分说明了浙江省对诚信的重视,但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些征信的应用不够,而政府采购却是企业信用最能得以广泛应用的领域。
毛激翔:从长远看,诚信和法制是社会生态发展的必然结果。
《中国政府采购报》:目前,浙江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能否利用上现有的资源?
钱国兴:较难。如果建而不用,最好的制度体系也是空的。以应用带动建设,这是我们构建诚信体系的一个主要理念。
现在管理部门、操作部门、供应商都很希望建立一套诚信体系。就供应商的诚信体系而言,我们做的还是比较细的。我省的供应商诚信指数,主要用三个分值来体现:基础起评分、诚信考核分、业绩考核分。其中基础起评分,一个供应商只要按规定在网上据实注册成功,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就可获得一个基础起评分;之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发生不良行为的,采购组织单位和管理部门将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诚信扣分,同时如被奖励的将给予加分;另外,供应商每中标成交一个采购项目,还会根据合同大小和采购人的履约评价被加上一定业绩考核分。以上三个分值的合计,就构成了供应商的诚信指数,并动态运行,由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统计记录,在供应商参加的每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会得到应用,诚信指数高的,会得到5%以内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低的,会被作相应的减分或加价,以此鼓励供应商依法采购、诚信经营。目前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都已在逐步应用实施。现在浙江的注册供应商十分看重这个诚信记录,不怕罚款,就怕诚信失分。这充分说明诚信无价。
所以,在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上我们是下了功夫的。有没有问题?我想肯定会有,但我们也会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中国政府采购报》:最近,浙江还把信用引入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中。
钱国兴:是的。信用创造价值。政府采购信用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如仅仅在采购领域应用那是不够的,所以,浙江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就是这样来的。
其实我们考虑这件事还是比较早的,早在两三年前我们就在思考,如何把政府采购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的资本,但一直没推出来,我们想整体去做,同时也在等待时机。只有让银行、供应商都感受到有好处,这事才能做起来,也只有共赢才能做长久。
去年,财政部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而之前江苏、湖南已在做了,都做得很好,我们从中学到很多,也给了我们信心,但我觉得浙江应该能做得更好,因为我们有基础。浙江省与其他地方的做法不同的是,供应商如果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不再需要第三方或其他资产作担保,还要适当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银监会规定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30个点,我们规定最多只能上浮15个点,并要求将贷款利率和诚信指数挂钩,如诚信指数高的,利率应当降低。
我们相信,如果供应商真正了解这一制度,真正有资金需求的,肯定会欢迎这项政策,尤其是在浙江,中小企业资金总体还是比较短缺的。
目前看,社会上对这一政策措施给予的评价总体是肯定的,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由于宣传不够,银行的营销成本较高;另外,银行本身是重利的,他们目光总盯向一些大的、好的客户。现在我们也在引导银行转变观念,像我们总会计师赵立妙所说的:今天的小企业可能就是明天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应该是明天的希望。
浙江还有个特点,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过程中,我们财政等政府部门只是给双方搭建平台,为银企提供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银行最担心的是怕贷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但为什么浙江银行还愿意去做,因为我们财政部门给他们吃了定心丸——锁定企业还款账户,能够让采购资金直接还到锁定账户。
《中国政府采购报》:这很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决定了此项政策的效果。那么,浙江在这方面是如何服务的?
钱国兴:当采购人进行采购合同备案的时候,如果该合同属于信用融资的,将在合同中明确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同时在合同备案信息中做上标识,供各银行网上查询。合同完成采购人付款时,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采购资金汇入合同中指定的还款账户,这样可以保证采购资金能封闭运行,进而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也将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还款记录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诚信管理中。
《中国政府采购报》:那么,毛主任,您觉得这个制度在执行中的好处是什么?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毛激翔:刚才我们谈到顶层设计问题,从省这个层面来讲,我们的政府采购还是比较好的,包括诚信方面。我一直在思考,我们中国到底缺什么,我觉得最缺的还是诚信。缺什么补什么。政府采购应该提高其公信力。诚信建设确实是今后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政府采购报》:你们正在做供应商诚信管理、专家诚信管理,这些对浙江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有拉高作用吗?
毛激翔:现在这个工作刚起步,这些诚信管理都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从目标来讲,我们是希望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能有可靠的保证,不是自己说说算的。
钱国兴:这次,我们在进行2010-2012年度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把社会评价引入到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体系。社会评价有几个方面,一是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评价,还有评审专家、采购单位、监管部门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评价,从这次社会评价的结果来看有点出乎意料的好。而且这次评价完全是背靠背的,因此更具有客观性,这也间接说明了浙江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正有所提高。
毛激翔:在这次全省考评中,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社会性评价分是97.37分。
《中国政府采购报》:毛主任,其实你们中心也是受益者,通过社会公正评价方式提高了操作机构的公信力。
毛激翔:是的。诚信不光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自身约束的内在准则。诚信建设必须持之以恒。
钱国兴:当时实行这个考核评价制度的时候,采购中心的压力很大,就怕万一社会评价不好怎么办。因为政府采购即使工作都做到位了,也总会有个别人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但我们相信大多数采购人还是公正客观的,供应商也一样。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我们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社会评价意见,征集评价问卷达上万份,而且征集的范围很广。凡是我们抽查到的政府采购项目,我们涉及到的所有供应商、专家、采购单位都发了考核评价表,收回来以后统一汇总打分。可喜的是,大家对集中采购机构认同度还是比较高的。
《中国政府采购报》:对于这种社会评价考核,毛主任,你们中心其他人的感受是什么?
毛激翔:在我们中心,我们一直把这个社会性评价考核当作一种促进我们工作的动力和标准,哪怕是政府采购中的正常质疑,也是我们一直在提倡和鼓励的。
多管齐下破解价格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报》:协议供货,浙江做了很多探索,包括引入中关村价格指数,你们不是简单的公开招标,在解决价格方面有你们的灵活性。
钱国兴:集中采购要发挥它的规模效益,必须要批量,批量也是法律对集中采购的要求。但在日常公共产品的统一批量采购中,如果只确定一个中标产品及供应商,万一采购结果不好,采购人肯定不满意。而目前各地进行的协议供货模式就是解决法律和现实矛盾,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和现实的妥协。我们是这样来定位协议供货制度的:
首先,采购这些东西,按现有专家评审制度,很难保证一定能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而采购人需求往往具有多样性,有些甚至有一定的偏好,偏好有合理和不合理,这时候协议供货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矛盾。
其次,协议供货到底是一种管理制度还是一种采购方式,这个定位要解决。不同的定位会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它是一种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采购方式,它是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基础上的再由采购人按需择优采购。
第三,并不是实行协议供货就不能实行批量采购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二次采购时同样可以达到批量采购的目标。我认为,这种批量采购模式可能更适合我们浙江的实际和现状。
第四,任何一个制度都有两面性。当初为什么搞协议供货?就是因为集中采购有许多问题,主要是时间长、结果不是最理想。协议供货有个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让采购人有自主选择权。
今年,浙江准备在原有协议供货模式的基础上作些大的调整或尝试,我归纳为八个字:简化、开放、竞争、批量。
所谓简化,就是说原先的协议供货产品入围招标很复杂,而且准备和组织时间很长。现在简化到只要你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其中协议供货价应为市场最低且优惠率不小于5%的,经专家评审即可入围。同时为体现竞争,对优惠率最低的几名有可能虚假承诺的,专家小组可不予以推荐入围。供应商大量的工作在于网上产品等信息的维护和诚信报价,而不是编制庞杂的投标文件。
开放,就是向所有供应商开放协议供货市场。入围供应厂家作为原产商,可以指定一批当地的协议供货商,以确保产品质量。但我们不仅仅局限于这些供货商,其他供应商只要认为自己能提供相应产品和质量保证的,也可以向当地采购中心申请进来,作为当地的协议供货商。
竞争,为体现有效竞争,从原先我们允许采购人只确定一个品牌,现在,要求采购人必须选两个以上的品牌,在品牌与品牌之间增加竞争性,背后实际是供货商与供货商间的竞争,以此打破品牌厂家对所属协议供货商控制和价格垄断。同时,如果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的价格不合理,你也可以直接到市场上采购或在网上面向所有供应商进行在线询价采购。
批量,就是在开展网上竞价的规定截止时间前,把不同采购单位选购的同一协议供货产品,由信息系统定时自动合并打成一个采购包,由入围协议供货商在网上进行竞争性报价。这是我们从一开始推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时就一直在坚持的,下一步我们还将延长打包的间隔时间,以增加同一产品的批量。这可能也是我们浙江不同于其他地方协议供货模式的特点,毫无疑问也是协议供货作为集中采购项下的基础,应当坚持的。
毛激翔:批量采购和协议供货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浙江在解决价格问题上不用批量采购方式,我们有其他方式来解决。
《中国政府采购报》:在解决价格问题上,你们给采购人一个通道。那么,现在有采购人这样去做吗?如果有,你们又是如何解决资金支付的?
钱国兴:我们是2003年实施协议供货,2007年开始允许采购人如认为协议供货价高,可以自己去市场购买的。刚开始自己去市场买的还真不少,后来又推行了网上竞价采购,现在慢慢少了。
关于支付方面,备案时采购人首先把合同拿过来,我们要对采购结果进行核实。如果确定采购人在市场上买的东西是便宜,那么,我们就按规定给予支付资金,同时,我们就会去处理相关的供应商,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诚信考核中扣分。
《中国政府采购报》:如果采购人买的东西不是真的比协议供货的便宜呢?对采购人有处罚?
钱国兴:有的。如果不严重,一般口头批评就行了;如果是故意或经办人另有企图的,就会书面通报批评。我们通过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的方式,这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等已经使用过很多次了,特别是在投诉处理和群众举报中,如调查发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违规采购,或玩忽职守等现象的,我们就会发出监督意见书通报并责令其整改,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等。采购人对此都很重视的。这个比简单的处罚要更管用。
《中国政府采购报》:这招挺好的,把权利给了采购人,同时也促进了制度的良性发展。
钱国兴:说政府采购价格高,主要还是在协议供货项目上,而实际协议供货总量占整个政府采购总额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十几。
毛激翔:以后这个比例还会下降。我们政府采购的范围在扩大延伸,而协议供货只是通用的电脑之类的东西。
回归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
《中国政府采购报》:今后,浙江针对现在专家评标中需要完善的方面,是否会回归“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把定标权交由采购人?
钱国兴:这个问题实际已涉及到政府采购本土化与国际化如何融合的问题。法律上很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就是采购人,并不是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只是受采购人委托为其提供专业化或职业化的服务,最终责任人还是采购人。
为什么政府采购制度引入到国内后有这么多问题?因为我们把政府采购制度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廉政制度引进来的,对采购人的采购主体意识是弱化的,对其采购权利的保护或维护是不够的。
毛激翔:我一直在提,采购人应该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很多地方不认可,包括一些领导也不认可。他们觉得第一责任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也不认为他们是第一责任人。这个观念还需要宣传。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就有不能承受之重。
我觉得,政府采购不是廉政的保险箱和护身符。
《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的“正产品”不是反腐倡廉,反腐倡廉只是它的附加值。
毛激翔:是的。但现在整个反过来了,反腐倡廉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一旦人出问题都会认为是政府采购的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报》:现有的制度设计,本意就想削弱采购人的权力。
钱国兴:是的。目前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一种多重的委托代理制,采购人委托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再委托给评审小组,而评审小组及其专家却最难落实责任。
何况部分专家背后也有许多利益及利益链,我们既无法掌握又难控制。所以,目前的专家评审制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现在真难说,但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们得尊重和执行法律。
现在对一些金额较小的项目,我们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会做一些尝试和创新。比如在线询价,我省规定,对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可在网上向所有注册供应商发起在线询价,待采购基本要求和信息发出去后,注册供应商都可报价,并以价格为主。报价时间截止后,网上系统自动把报价最低的3个供应商列出来让采购人择优选择,不需要专家评审、推荐,这就是还权于采购人。采购人如果不选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只须说明理由备查,但拟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20%以上的,应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成交。
在这里有两个理念,一是要还采购权于采购人,二是尽量惜用专家资源。现在政府采购中滥用专家现象也很普遍,动不动都叫专家来定,有些项目只采购一些标准产品,需求很明确,就是相互比个价等,只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并可责任到人,完全可以减少专家评审环节。
我始终认为,每一部法都有好的一面,但也不可能完全没有问题。《政府采购法》有不足,但更有超前的地方,它的超前性正不断地引领我们去改革和探索、创新。
离经不叛道
《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法》超前的地方在哪儿?
钱国兴:一个是法律制度本身。如《政府采购法》对于在市县级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从条文上理解,县级应该不设集中采购机构,但县级有没有集中采购项目的问题?显然有。那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若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集中采购其实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横向层面的集中,即省级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市级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做,以此类推。既然有横向,那就还可以有纵向。纵向集中采购,即某一个采购品目,从省到市、县统一由省或一个市地来做,这样,县级确实没必要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中也是如此,大多数县由于客观原因,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无论是人员力量还是专业素质,都较难适应集中采购工作的需要,再加上监管不到位,问题不少。为什么我们浙江近年来在探索搞区域联动采购?就是希望跳出这个传统思维,按法律的要求开展纵向的集中采购,实行错位式代理采购,破解一些体制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报》:什么是错位式代理?
钱国兴:错位式代理就是针对一些通用类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各政府采购中心的专业特长或业务优势等,全省采购单位可以将不同的采购项目分别委托由不同的采购中心来代理采购,打破行政或预算隶属关系,做到优势互补。实际上,集中采购品目种类这么多,一个采购中心不可能都懂,要做到精更难,如采购人员对其代理采购的项目技术、市场等不了解,要做好或让采购人满意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实行错位式代理,就是希望各个采购中心能分工合作、术业有专攻,做专、做精、做强。
《中国政府采购报》:那么,这样做有没有问题?
钱国兴:问题肯定也有。但我有一句话叫“离经不叛道”。经指法律条文,道是法律精神。如果某些法律条文脱离实际现状,结合实际予以创新未尝不可,但道万万是不能违背的。政府采购的法律精神是什么?公开、公平、公正。我觉得仅“三公”是不够的,我们不应该把透明、竞争、诚信忘掉,“三公”是一种工作原则,透明、竞争、诚信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追求的目标。
《政府采购法》的最高原则
《中国政府采购报》:钱处、毛主任,你们都是政府采购战线上的老兵,你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钱国兴:公开、公平、公正。如我前面所讲,但我更倾向把它作为工作原则,而政府采购最应当崇尚的采购原则法律却没有明确写入,那就是物有所值的原则。
程序要注重,结果更应注重。物有所值就是对结果的要求。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其本质是一样的,要物有所值。如果政府采购结果不好,程序做得再好都是空的。
为什么现在社会上对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不是很认同?就是因为我们有些采购机构太注重采购过程,而忽视采购结果。现在,应该把两者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政府采购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还有,要发挥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两大机制缺一不可。一个是监督制约的机制,这可保证廉洁采购。另一个就是市场竞争的机制,这可保证物有所值,两者必须同时发挥作用。
毛激翔:我觉得是规范。规范和透明是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我始终认为,政府采购是一项改革,需要政府有一种自我牺牲精神。政府采购可能无形中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等。前些日子我刚去过安徽小岗村参观,我觉得,它是经济改革的一种原始动力。如今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需要有原动力的推动。从10年前的政府采购,到近几年的“三公”经费公开,无不折射出规范、透明和法制的光茫。中国的改革仍缺少原动力。政府采购的规范、透明和法制已走在其他方面的前面,从长远来说它的影响将很深远。
职业化管理,专家主要作用在标前
《中国政府采购报》:在专家权力的界定方面,浙江是不是更细化了?在完善专家管理上,你们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发挥专家应有的作用?
钱国兴: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一是在采购过程中,尽量依靠专家而不是依赖专家。专家的作用尽量体现在采购前的需求咨询和技术标准论证上,在评审时尽可能量化评分标准。
二是对专家进行制约。一方面,评分标准一旦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一般不允许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再进行调整。另外,评审结束后,要求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专家评审行为从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遵纪守法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三是我们还在探索试行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资格后审制度。此前,供应商投标文件主要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在,我们把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职责赋予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投标之前,需先进行网上报名,由采购组织机构对照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其是否符合投标资格进行预审查(供应商信息应全部来自其网上注册信息)。预审通过的可以来投标,没通过的会事先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如其投标截止前补正还可以继续投标。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供应商无效投标的风险,同时增强供应商的竞争性。现场评审专家最后只负责审查拟中标供应商的资格,保证专家能集中时间和精力评审各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和商务价格,真正做其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把时间浪费在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证书是否到期、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等细枝末节上。当然,最终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是否符合,应当依法由专家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后审”。
《中国政府采购报》:这是一个目前很难突破的命题。年富力强的专家征集不上来,征集进来的这类专家几乎又没时间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不知道今后随着代理机构实现专业化,这种局面能否得到缓解?
钱国兴:在我们今后的5年规划中,其中一个体系建设,就是职业体系建设。但这个事如果真做起来,有相当大的工作量,十分艰巨。首先,要有系统的培训教材。光培训教材的编写,不是几个人一两年就能做出来的,但这却是政府采购职业化的前提。其次,要建立正常的资格考试和后续教育制度。再其次,就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要以管机构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管人为主,招标文件的发布必须由经考试合格并注册的执业人员签字方可。最后,就是合同签订问题,应当由各采购单位中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审查签订。
毛激翔:现在,我们评标前与专家签订廉政协议。政府采购实施职业化制度后,会适当淡化专家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报》:您的意思是随着采购官员职业化水平的提高,从业人员本身就是专家了。
毛激翔:对。现在,我们把专家也纳入到诚信管理体系中来,每个项目做完后我们采购机构都要给专家评议打分。以后应该要把采购人代表拉进来打分。
理想的政府采购制度
《中国政府采购报》:你们认为理想的政府采购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
钱国兴:从操作层面上讲,公共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应向公益性方向发展。政府采购中心应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其操作的项目应更能体现政府公信力。而采购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采购队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代理采购还是自行组织采购,如果有能力完全可以自己做。但在监管层面上,各类采购的游戏规则都一样,统一监管,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部门分散采购,都应当一把尺子量到底。从采购手段讲,传统手段保留,同时还要适应电子化发展的趋势,积极创新,加快建立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高速公路,并且实现政府采购的标准化。
浙江的领导历来鼓励创新,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政府部门也善于借用市场的力量进行管理。所以我们浙江政采人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毛激翔:政府采购的职业化是当前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最理想的模式是政府和全社会的诚信、规范和法制化水平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大家都能公正透明,政府规范,高效廉洁,预算编制科学合理,严格按法制程序执行。专职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将不存在了,专职的监管机构可能也不存在了。其实,监管和执行最终会走向合一,这可能需要有几十年啊。所以,改革要有一种自我革命和牺牲精神。我们国家若真正达到了这种水平,政府和全社会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程度都非常高,你采购和我采购都是一样的规范、透明和廉洁,我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如今推进政治和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我觉得,政府从业人员都应当有这样的境界。
责任编辑: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