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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管理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9:43:5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 非招标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看(6)

 

非标管理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

 

■ 本报记者 贾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为询价部分,共6条。业内人士表示,本章部分条款规定为实践留出了探索发展空间。

【重点条款导航】

第四十九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并进行比较,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条款解析】

为了减少采购成本,提高采购速度,在对一些通用、规格统一、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进行采购时,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本条首次对询价采购方式作出规定,弥补了相关法律空白。作为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本条规定了询价采购方式执行中的两个原则: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达到3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一个不得更改的价格。

【业内观点】

对于本条关于“一次性报价”的表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永平建议,如果可以完善为“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将更能规范实际操作。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庄永久告诉记者,实践中,有时会由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条款是否可以吸纳实践经验,改为由询价小组推荐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庄永久建议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宝亚军则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疑惑:“该条款是否涵盖网上询价这种采购方式呢?”据介绍,从2002年至今,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近6000个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了网上询价采购,预算金额累计逾7亿元,受到各方采购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宝亚军认为,鉴于电子化政府采购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办法也应考虑网上询价方式的情况。

“本条给实际操作留下了探索发展的空间。”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分析指出,关于询价对象如何产生,可能有不同的方式,如在浙江等地会发布询价公告,面向所有供应商。记者了解到,这种操作方式为所有符合需求的供应商提供机会,在促进采购透明和公平竞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这种方式也会影响采购效率,尤其是在各地供应商库建设完善以后,能否考虑向有限的供应商发起询价?能否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产生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办法》为这些实践尝试留下了空间。”张旭东表示。 

【重点条款导航】

第五十条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条款解析】

本条严格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界定和审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提供了遵循原则和法规依据,进一步规范了询价采购方式的审批行为,提高了依法采购水平。

【业内观点】

宝亚军建议印刷服务等某些采购需求明确、技术比较简单、规格标准要求统一的服务项目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庄永久则认为本条如可明确询价采购的完成时限,将对实践有更大的指导作用。

此外,张永平指出,在询价采购方式的确认审批环节尤其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询价采购应当是货物类采购项目。二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和价格变化幅度小”这3个具体条件应当由采购人来出具相关证明后履行审批程序。

【重点条款导航】

第五十一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询价小组;

(二)询价小组制定或者确认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小组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小组询价并提交评审报告;

(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采购合同。

【条款解析】

本条规定了询价采购应遵循的程序,为规范组织询价采购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张旭东分析认为,本条关于询价采购程序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合理细化。

【业内观点】

张永平表示,从现实情况来看,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先成立询价小组,再由询价小组制定或确认询价通知书、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这种工作程序很难适应现状。

他认为,先成立询价小组意味着询价小组的专家要全程参与询价采购活动,如果采购额度相对较小的询价采购项目,还要求评审专家参与制作或确认询价通知书、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等相关工作,势必造成评审费用的增加,从而加大采购成本。同时他指出,先成立询价小组使评审专家信息提前被公布,也将加大评审工作的监管难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采购中心副主任林柳枝也表示,询价小组不可能也不应当参与制定询价文件,她认为基本程序宜做如下调整:(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制定询价文件;(二)发布询价采购公告;(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组建询价小组;(四)询价小组询价并提交评审报告;(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六)签订采购合同。

而宝亚军和庄永久则认为,如果随着电子化采购的发展,采取“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话,确定参加的供应商就无意义了。

在对本条的探讨之外,张旭东认为,《办法》在询价部分的主要欠缺是:对询价的评审办法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他指出,根据《办法》第二章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按照经评审后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供应商。但在询价采购中,供应商的报价并不是评审价。据了解,评审价是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按各种系数标准进行折算后的价格。针对这个问题,张旭东提出:“什么样的因素可以作为系数?什么样的因素不可以?比如某询价项目中,超过采购需求的产品档次、技术指标、服务承诺可不可以予以考虑?这就涉及到我们的采购理念是‘物有所值’还是‘够用就行’。另外,各种系数在多大比例上可以调整价格,也应当有一个范围。否则可能会引发实践中的失当操作。例如,有些询价项目中,原先报价相差一倍以上的产品,由于考虑质量、服务等各种因素,最终反而是报价高的评审价格比较低,我认为这样就偏离了询价采购的本意。”

此外,张永平从工作实践出发,建议询价采购项目尽可能不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开的采购平台上操作,应批准由采购人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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