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现场监督不是摆设
■ 文 杨立伟
如今,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邀请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检察院甚至人大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已经被许多地方所采用,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要求,也相对体现了一个地方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
尽管很多人对现场监督的意义和效果颇有微词,认为只是摆设、充数、走形式,而且也不排除一些采购人在内心深处希望拿这些监督部门当挡箭牌的想法。但是,通过这些年对采购现场的监督可以发现,如果参加现场监督的人员能认真负责、不走过场的话,是能够起到很大作用的。虽然,不少采购项目的暗箱操作基本上都发生在“现场”之外,但私下的交易最终是要通过开标这个公开的程序来实现的。而且,如果不进行现场监督,很多违规的事情在事后仅凭评标报告是根本发现不了的。实际上,一个有经验的政府采购工作者,有时候可以凭直觉察觉到开标现场的微妙气氛,再通过听其言观其行、查阅招投标文件等是能够发现违规者的蛛丝马迹的,因为只要是人为操作总会有破绽,正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总结多年经验,笔者认为,现场监督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全面了解。首先要了解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程序、资金落实情况,工程类要有评审意见),以及采购人的需求;然后是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报名情况。如果一个通用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不小,但只有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一定要引起注意。
二是重点观察。首先是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如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公开唱标。其次是评标过程是否符合规定,如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评标程序是否合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评委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最后是言行是否得体,如采购人代表、评委、代理机构是否发表有倾向性或误导评标的话语。
三是团结协作。现场监督不光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情,要联合其他参加监督的部门共同承担起对招标现场的监督。作为监督人员应该明确方向和目标,清楚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既不越位又不缺位,遇到事情要征求所有监督人的意见,达成共识,方可向评委会提出,并且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切不可简单粗暴,滥用监督权力。若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或者难以在现场界定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然后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监督得到位,对防范舞弊行为、遏制各种违法乱纪动机、提高采购质量等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开标就如同一出戏,政府采购搭建好舞台,采购人、供应商是主角,采购代理机构是导演兼主持人,监督方是制片人也充当观众,这出戏演得好不好大家得擦亮眼睛拭目以待。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开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重要的一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该害怕引火烧身或被人诟病而放弃其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要求监督者要有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修养,监督者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政策法规,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知识面要广、接受新事物要快,更重要的是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财政、纪检、审计的行政监督上,其实也应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邀请社会专业技术人士参与监督,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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