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
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
本报讯 记者梁帅报道 本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是我国有关汽车召回的首部法规。
《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草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据了解,此前有关汽车召回的制度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此前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关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但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不能有效督促汽车企业实施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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