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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面积不应作为评分指标

栏目: 家具 时间:2014-02-21 10:58: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曹建玉
 
据笔者了解,当前一些家具采购的招标文件中,把企业的厂房面积作为评分重要指标之一,按企业厂房面积多少分别给予不同的分数。能得满分的企业,必须具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不足1万平方米厂房面积的企业只能得最低分。
 
作为采购人,通常都有趋向大型企业的心理,认为大企业的规章制度健全、设备精良、工艺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有保障,这些是客观事实。但是,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一规定,是符合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因为中小企业在整个国家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别对提高城乡劳动人口就业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采购人想要买大型企业产品,情有可原,但是,在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面前,它仍属于一方的局部利益,显然,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应该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贯彻执行向中小企业倾斜的精神。
 
从实际情况看,在所有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大多数,政府采购的订单不可能都集中到大企业中。家具行业也是一样,中小企业支撑着家具行业的大半江山,政府采购的大部分家具项目,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中小企业一般都有能力承担,政府采购不应该也不可能避开中小企业。
 
就厂房面积而言,在现代化管理模式下,实行了无仓储化管理的企业与同等规模和实力且未实行无仓储化管理的企业相比,拥有的厂房面积可相对更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厂房面积作为计分条件,将会得出与实际情况相悖的结论。
 
采用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评分规则,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其一是在政府采购中将中小企业边缘化,出现大型企业订单做不过来,中小企业活少吃不饱的现象。其二是促使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挂靠,为提高在政府采购的中标几率,中小企业将自己作为大企业的一部分,在投标时用大型企业的资质,并将自己的产品贴上大企业的牌子参与竞争。当然,这种挂靠不可能是免费的,它必然会提高采购成本。
 
笔者认为,正确设立评分项目和评分规则,看似小事,但影响不可低估。主动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但是中小企业的期盼,也是采购方、专家评委、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部门的共同责任。
 
(作者系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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