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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期中央单位集采目录出炉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1: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权威发布】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1213日,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061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在《中央目录及标准》中,音视频会议设备首次成为集中采购品目,部分项目内容得到进一步界定,目录的可操作性增强。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是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这是我国自2007年更改目录及标准一年一订的惯例后,第3次印发适用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对于增强目录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贯性发挥了作用。

具体而言,《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调整遵循了通用性强、不具备个性化需求,便于归集、能够统一招标形成规模优势的原则。与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中央目录及标准》不仅没有删除品目,还新增了2个采购品目。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部分项目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对一些品目和限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强了目录及标准的可操作性。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新增了2个品目。分别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新增了音视频会议设备(适用于京内单位)与海洋专用仪器设备。

二是细化了部分项目边界,减少了交叉。项目修改涉及了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办公家具、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和装修、印刷项目、工程监理和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7个品目。其中,计算机通用软件品目项目的界定由之前的“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变为“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此外,《中央目录及标准》对工程监理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的说明。

三是调整了部分品目的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中央目录及标准》将原空调品目内容“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变为“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在移动存储设备品目上,《中央目录及标准》对其作了限定,仅指单项或批量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还提高了照相机和摄像机品目的限额标准,将“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改为“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项目,《中央目录及标准》指出适用范围限定指京内单位。

此外,本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还将“环保”字样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中删除。

据了解,本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并未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因此,《中央目录及标准》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表格一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延伸阅读】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日前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那么,新一期目录的修改出于何种考虑?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

目录修订立足于增强操作性

本报记者   王珅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20104月,财政部开始着手《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财政部多次征集了中央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目前,《中央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那么,《中央目录及标准》的修改是出于何种考虑?修改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围绕《中央目录及标准》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作了深入了解。

细化目录便于操作

新出炉的《中央目录及标准》与之前相比,强化了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部分品目和限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在此次修订目录及标准的工作中,各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和各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现有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情况被综合考虑进来,本着抓大放小、强化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思想,按照通用性强、不具备个性化需求,便于归集、能够统一招标形成规模优势的原则,《中央目录及标准》尽可能地将目录及标准的各个项目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在《中央目录及标准》起草期间,财政部按照工作计划,于20104月下旬印发了《关于征求制订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意见的函》(财库便函[2010]310号),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20多个中央单位的意见。同时,又召开了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座谈会,直接听取集中采购机构对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目录及标准的修订建议。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研究起草了目录及标准,于6月中旬再次书面征求了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11个中央单位的意见。结合征求到的意见,财政部对目录及标准做了进一步完善,于10月上旬第3次征求3个中央集中采购机构意见,并取得了他们一致同意。

在征集意见的过程中,中央预算单位和各集中采购机构普遍认为,《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各中央预算单位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通过两年的实际操作执行,推动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但是,《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也还存在少量品目的内容划分不清,目录执行缺乏严肃性等问题。

修改目的详细说明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此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部分项目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对一些品目和限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没有删除品目,而是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新增了音视频会议设备(适用于京内单位),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新增了海洋专用仪器设备。此举进一步扩大了集中采购的范围。据了解,近两年来,音视频会议设备的采购次数频繁,采购量较大,为了便于归集,统一招标形成规模优势,《中央目录及标准》将其纳入进来。此外,考虑到海洋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较大,财政部在起草《中央目录及标准》时,也采纳了国家海洋局的建议,将其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据悉,《中央目录及标准》的特点之一,是细化了部分项目边界,减少了交叉。据悉,项目修改主要涉及了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办公家具、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和装修、印刷项目、工程监理和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7个品目。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101号文中便对这7个项目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解释。因而,《中央目录及标准》对7个项目内容的修改和再吸收,标志着中央集中采购工作向着更规范、细化的方向发展。

此外,部分品目的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调整是《中央目录及标准》的另一特点。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中央目录及标准》采取排除法将中央空调从空调的解释中删除,即将原空调品目内容“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修改为“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而其修改的原因是,中央空调与施工紧密相连,个性化需求明显,不具备通用性,且无法归集统一招标后形成规模效益。此外,采取列举法无法涵盖所有空调品种,因此采用了排除法的方式。

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的还包括移动存储设备、工程类项目、照相机和摄像机项目。由于在实际采购中,3000元以上相机和摄像机多为进口产品,采购人在购买过程中均要组织专家论证,不仅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也增加了采购成本。因此,《中央目录及标准》将照相机和摄像机品目的限额标准由单台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修改为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此外,鉴于工程类项目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京外执行不便于监管,《中央目录及标准》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工程类项目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京内单位,以方便采购人,提高采购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环保清单中的零星、低值产品,实践中采购规模小,不易归集,且在工程项目采购中均通过施工总包进行采购,操作性不强,不便于实施集中采购,因而《中央目录及标准》将“环保”字样从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中删除。

规范集采目录促执行

从《中央目录及标准》中不难看出,无论是项目名称的细化,还是项目内容的完善,都体现着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发展。而此前《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更印证了这一点。

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和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和各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各项规定,稳步扩大了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创新采购方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大幅度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集中采购规模大幅度增长,2009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采中心)集中采购规模比2008年增长13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集中采购规模与2008年基本持平。二是公开招标已成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009年国采中心、中采中心公开招标方式分别占到集中采购规模的78.4%69.62%。三是集中采购方案日趋完善,积极探索利用电子化手段开展采购,在提高集中采购效率、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节约集中采购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四是落实采购政策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提高评标政策导向分值,设置附加分等措施,积极落实节能、环保等国家产业政策,较好地支持了国内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发展。五是服务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在制订集中采购方案时能够通过各种形式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沟通,以保证采购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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