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评审之后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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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43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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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静远
“财政部69号文提出的评审要求,落实起来并没有难度,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日后我们要承担相应责任?评标环节倘若出了问题,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责任该如何划分?《通知》是否会引发对代理机构监管要求的变化?”
一位江苏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记者谈起6月末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时,提到了上述问题。记者采访发现,《通知》已经在代理机构业界引发了积极效应。
代理机构的责任更重了
据记者了解,河北、江西等省在第一时间将《通知》直接转发给本省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贵州、江苏等省在转发《通知》的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了地方性要求。例如贵州在转发通知中提到,“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各方执行《通知》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考核。”江苏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应的专家抽取事宜。
和上述4省相比,安徽的做法则显得大刀阔斧。安徽省财政厅依据《通知》要求,结合地方特色,制定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较为有特点的要求是将相关责任向“两头”延伸,例如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新要求。
另一些省份表示,正在着手做好《通知》与地方性政策接轨的工作。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对《通知》有这样的感触:《通知》印发后,代理机构的责任明显重了。“以前,代理机构的义务就是组织评审。但现在,他们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了部分现场监督的职能。”张雷锋认为,《通知》中“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的两点要求,就是将代理机构的职能从琐碎的组织工作上升为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代理机构自觉执行
采访中,北京某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话很有代表性:“《通知》要真正贯彻下来,代理机构是终端之一。”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通知》提炼出了“22条军规”。公司副总经理胡杰告诉记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中明文规定,代理机构有组织评标的义务,《通知》印发后,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要求来组织评标活动。
某中央单位集采部门从业人员郝大民认为,对执行机构而言,《通知》落实并不难。“比如《通知》中提及的录像监控、核实身份等做法,是国际招标与企业招标中的惯用做法,执行机构应当早就熟悉这些程序了。”胡杰也表示,公司在各类项目中早就要求验证专家身份了。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毅青认为,大部分优秀代理机构早就在操作过程中形成了验明专家身份、现场监控等执业自觉。北京吉星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顾问梁时名表示,实践中,一般认为高于或低于评分结果20分的为畸高或畸低评分,通常会被要求出具评分理由。
此外,王毅青在受访中提出了担忧:代理机构是否会因为过分苛求评标组织要求而妨碍专家评标的独立性?她认为,评标现场录像一定不能公开,也不可轻易泄露。“专家的相貌、姓名、评标时的表现等相关信息泄露出去,谁还敢来评标?评标结果涉及多方利益,一定要保护好专家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该视频只能由相关人员持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获批后才可调出使用。”王毅青说。
严格评审有利于明确责任
胡杰认为,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对评标方法提出了细化要求,此次《通知》的印发是在该文的基础上,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备案提出进一步细化要求,并要求评标专家对其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胡杰认为,《通知》的印发是监管部门逐步严格评审工作的一环。
这一环在张雷锋看来,其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通过严格组织评标来集中解决责任归属问题。“《通知》要求代理机构严格备案,同时要求专家个人签字、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这对严格评审、事后追究责任很有意义。”张雷锋说。针对《通知》中许多内容都是行业惯例的说法,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邓建成认为,惯例显然不能与行政规范相提并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方责任。
那么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只要落实好《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组织评审的具体措施就算是履行了组织评审的义务了吗?王毅青认为的确如此。她认为,代理机构关于评审的工作职责止于组织评审。而所谓的组织工作,就是《通知》专家所要求的主持现场工作、核对专家身份等。“专家开始评标以后,代理机构关于组织评审的工作就完成了,关乎组织评审的责任就完成了。”王毅青说,“代理机构如果做得更多,就有干涉评标之嫌了。”
对于《通知》的定性,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和邓建成持相同观点:《通知》将行业惯例落在纸上,有利于评标组织工作朝着公开公正公平方向进一步发展。“《通知》中有很多要求来自实践经验,对各家代理机构的执行工作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对于监管与行政执法而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马明德说。不过《通知》针对的终究只是评审链条上的一环,南开大学教授何红峰表示,要彻底根治专家权力过大等问题,还需等待监管部门的下一步动作。“评标专家作为一个临时组织,并不能作为一个团队有效承担起评标后果。适当压缩评标专家的权力,将定标权真正还给采购人等能够承担起采购结果的单位或组织才是解决评标问题的根本。”何红峰说。
马明德最后提醒,通知作为规范性行政文件,并不像规章那样在文件公示的同时即刻生效,而是在向接收方成功发放后才生效。因此,他建议各级财政部门需及时做好《通知》的转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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