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
编者按:
当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专家评分畸高畸低等问题,本期聚焦专家如何公正评审,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性。
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匹配要停止评审吗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某机关单位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消防维保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截至规定时间,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质疑。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就消防主管人员的服务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服务需求中要求消防主管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中级工)上岗,而评审因素中为消防主管人员提供公安机关盖章的保安员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得1分。对于如何处理此情况,评标委员会出现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鉴于消防主管人员的服务需求与评审因素前后不匹配,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种意见是无需考虑消防主管人员服务需求与评审因素前后不匹配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三种意见是消防主管人员的服务需求与评审因素前后不匹配问题属于明显笔误,应当按照服务需求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中级工)予以评审。最终,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停止评标工作,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是否应当停止评审?
案例分析
一是评审因素应与采购目标匹配。评审因素作为采购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既是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重要参考,又是评审委员会评判供应商的标尺依据,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结果,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在实践中,评审因素与采购目标一旦出现不匹配,就可能造成采购结果偏离实际的采购目标,甚至导致采购目标无法实现。在本案中,消防主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采购单位内部防火工作,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因此,消防主管人员服务需求对应的证书应该是《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中级工),而不是公安机关盖章的保安员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
二是是否停止评审应视情况而定。除明显笔误且不影响真实意思、未影响供应商实质性判断、未实质变更权利义务外,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修正评审因素。但是,采购文件因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产生歧义和缺陷,是否会造成评审工作无法进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判定。当采购文件出现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并影响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实质性判断或实质变更权利义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是否会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即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采购文件是否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况。
在本案中,参与投标的5家供应商均提供了消防主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中级工),无任何一家供应商提供公安机关盖章的保安员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且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未收到任何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因此,招标文件存在的歧义和缺陷并不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审结论,亦不影响消防主管人员的履约服务能力,笔者认为,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为由停止评标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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