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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采将记录在案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印发《榆林市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记录在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了适用项目类型,以及多种插手干预行为等内容。今后领导干部但凡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均会被记录在案。
《制度》明确,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和公立医院采购项目均在适用范围。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招标人(采购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制度》强调,招标人(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自觉抵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人)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
《制度》还列明了多种插手干预行为,其中包括: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人的;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采购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干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的;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干预招标人(采购人)定标工作的;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干预招标采购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等等。
此外,《制度》强调,招标(采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为记录责任人,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查。记录责任人需按照“一项目一记录”的原则,在招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完成记录。记录表和相关资料由招标(采购)单位的记录责任人密封,经招标(采购)单位盖章后,报送同级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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