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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越位” 划定“职责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边界,明确其具体职责,并强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7日。
《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维持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行使审批、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许可、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场所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鼓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招标投标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针对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供投标人名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异议提出和处理等开标服务,支持在线开标。鼓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自动完成开标流程,提高开标效率。
《办法》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类型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等招标人的异常行为,“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等招标代理机构的异常行为,“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安全等负责人已在其他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上履职”等投标人的异常行为,以及“接受抽取后,迟到30分钟以上进入评标区;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工位;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等评标专家的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等招标人的违法线索,“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向评标专家给付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等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线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许可证件;向招标人、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行贿”等投标人的违法线索,以及“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等评标专家的违法线索。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各地政府采购项目已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进场交易等方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牢牢把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这一根本定位,进一步理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机制,厘清监管、执行、服务的职责边界,切实防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行使职能错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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