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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理破壁垒 数字赋能促公平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6年04月24日 第3版 )

【以创新之策 答时代之问】

源头治理破壁垒 数字赋能促公平

——打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浙江样本”

案例背景

——现实痛点与制度短板。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政府采购规模相对较大。然而,随着采购规模的增长,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也逐渐凸显。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公平竞争问题的案件不在少数,其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尤为突出。

实践中,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量身定做”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排他性条款和串通投标行为,部分代理机构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等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供应商等。

——监管困境与技术挑战。传统的监管模式在应对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围串标行为日益隐蔽化,从过去发现明显报价规律性差异即可识别,发展到如今需要数字化等智能手段查核电子投标文件硬件信息是否相同。比如,浙江政府采购系统监测发现,某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上传计算机MAC地址完全一致,但人工审查难以发现此类技术性关联。与此同时,虚假材料识别难度大,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专业性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的核验手段,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政策契机与创新初衷。浙江省财政厅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总结前期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于2025年2月14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这项制度创新的核心目标是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正公平、竞争有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三大方向:一是聚焦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突出问题;二是提升监管效能,运用数字化手段破解传统监管瓶颈;三是服务发展大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浙江样本”。

案例内容

——主要内容。浙江聚焦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三类采购当事人,围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建立权责清晰、精准施策、技术赋能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一是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浙江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置于首位,推出两项措施。其一,设立采购文件编制“红线”。明确列举差别歧视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将非强制性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等;设定竞争充分量化标准,要求服务和工程采购原则上应有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应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等。其二,建立采购文件“四审制”。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前,必须经过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这四项审查将公平竞争、政策功能(如支持中小企业、绿色采购)等要求,从外部监督内化为采购人的必经管理流程,实现关口前移。

二是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代理机构乱收费。针对代理机构收费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浙江从收费来源、标准和公开三个角度进行规范。对于收费来源,明确严禁费用转嫁,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差旅费应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承担,不得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在收费标准方面,提出收费阳光化,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收费方式和标准,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开具体项目的收费金额。这一举措将代理服务明码标价,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遏制私下议价、超额收费等乱象。此外,浙江还要求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

三是加大投标(响应)资料审查力度,确保交易真实可靠。浙江要求加强供应商事前自查、评审结束后监督等。比如,增设复核窗口期,规定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涉及客观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记录归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因评审阶段时间紧而难以详查的漏洞。

四是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是监管的难点。浙江在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可直接认定为串标投标的具体技术情形和量化标准,并赋予采购文件据此作出无效投标规定的权限。比如,不同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投标文件使用同一数字证书加密或电子印章;不同投标文件内容出现三处以上非正常一致性错误;不同供应商的联系人或联系电话一致等。同时,浙江利用大数据分析对这些情形进行自动预警、辅助评审,推动监管模式从“人工巡查”向“数据巡检”转变。

五是依法准确适用采购方式,不得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浙江严格约束采购方式的选择权,特别是针对易发风险的单一来源采购,建立一套从依法选择、内控管理到严格审批的全流程规范体系。比如,明确规定,只有在项目完全符合法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通常指因技术复杂、具有唯一性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等,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时,方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根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设置不同的管控程序。对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适用合法合规。

六是推进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检查管理。浙江着力构建协同监管网络,打破传统政府采购监管中财政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一方面,建立行刑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已查实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直接采信并作出处理。另一方面,首创跨领域处罚结果采信规则。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采信、互认互通。这意味着在工程领域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也将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极大地提高违法违规的跨领域联合惩戒力度,在全国具有领先意义。

——创新亮点。一是从被动纠错到主动防控的管理模式创新。传统的政府采购监管往往侧重于投诉处理和事后检查,属于“救火队式”管理。浙江通过采购文件“四审制”、大数据预警、合同签订前复核等设计,将风险控制的节点前移,把大量可能引发争议和违规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主动防控工作体系,体现源头治理和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

二是从权责模糊到全过程清晰的责任体系创新。浙江通过可操作、可检查的具体规定,细化各方主体责任,形成管理闭环。比如,清晰界定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审查的具体范围和职责,明确代理机构收费公开的具体要求和不得违规转嫁费用等情形,设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将面临从合同违约责任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移送的全链条责任。两项整治期间,已累计作出行政处罚318件,移送违法违规项目101个。

三是从经验判断到数据驱动的监管手段创新。面对围标串标等高科技化、隐蔽化的违法行为,传统的人工评审和经验判断已力不从心。为此,浙江将大数据、硬件信息识别等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监管规则,对串标行为的识别从主观推断变为客观技术判定,大幅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此外,浙江通过构建“数据共享—模型预警—核查处置—反馈优化”的智慧监管系统,将监管重心从事后纠偏前置到事前预防与事中干预,形成数据驱动、智能研判、全流程覆盖的监管模式。两项整治期间,系统已推送采购需求倾向性、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等智能提醒819条,在开标前及时提醒复核纠偏;系统累计抓取供应商信息异常、MAC地址一致、硬盘序列号一致等关键异常项目达271个,均在开标、评审现场推送,在资格审查和评审现场处置,有效助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案例成效

——应用效果。一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采购文件中的差别歧视条款得到有效清理,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代理收费的公开透明,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非经营性成本。浙江省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增强。

二是交易成本切实降低。禁止代理机构转嫁专家评审费,直接减少供应商投标成本。收费公开制度激发代理服务价格竞争和质效提升。大数据预警防范围标串标,减少因围标串标导致废标等情形,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监管效能显著提升。依托数字化平台的大数据预警功能,能够快速锁定疑似围标串标项目,监管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实现质的飞跃。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使得监管力量得以整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空前增强。

四是公平竞争深入人心。通过持续的宣传普法与案例警示,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合规采购文件的意识和能力普遍提高,供应商依法诚信参与竞争的意识得到强化,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正在加速形成。同时,浙江省财政厅编制《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案例汇编(2025)》,收录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设置特定合同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等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警示作用。

——推广价值。一是系统性解决方案的范本。该案例针对政府采购领域长期存在的系统性痛点,提供了一套从理念到机制、从技术到责任的完整解决方案。其全链条监管的思路,对于全国其他地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二是数字化监管的先行探索。浙江将硬件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具体技术手段写入规范性文件并应用于实践,走在全国前列。这一经验为各地破解围标串标取证难问题提供清晰、合法、有效的技术路径和法律依据,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浙江政府采购智能裁决系统自首创推出以来,现已在全国广泛应用,覆盖6省1市,取得显著成效。

三是协同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跨领域处罚结果采信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打破市场分割、实现协同监管的创新型制度安排。这一机制对于推动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两大市场的规则衔接和统一监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推广潜力。

(浙江省财政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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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2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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