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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布新版政采工作指南
本报讯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布《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南》),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专业水平,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
《指南》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意向公开、委托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评审、确认采购结果、发布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采购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编报等政府采购工作各个环节,并附有常用的政府采购全流程图、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范式)、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模板、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函范本及流程图、政府采购文件等范本。
《指南》明确,4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指南》提出,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指南》强调,采购人应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审核效率,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鼓励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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