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的《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明确——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条例》对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与规划,推广与应用以及支持与保障进行了明确,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在规划方面,《条例》要求,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研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发电、供热、制冷等。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在推广方面,《条例》强调,北京市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在支持和保障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产业促进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先进光伏、地热、生物质能、新型储能、智能电网等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
据悉,该《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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