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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可以这样编制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3-17 14:51: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工作中来】

采购文件可以这样编制

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合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因素;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陈仕伟

招标采购实践中,废标现象屡见不鲜,这大多是由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引发的。笔者注意到,采购需求不准确、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供应商应标水平有待提升、评委评审失误是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主要原因。

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商务条件、服务要求、报价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其编制应坚持“合法合理、科学严谨”。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

1.资格性、符合性条件应合法合规。即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义务责任。

2.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首先,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不应有倾向性和排斥性,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评判标准和依据。其次,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再次,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最后,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得将制造厂家授权书或承诺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事项。

二、采购需求设定合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不能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据此,应注意以下方面。

1.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

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简要说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供货数量与范围、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服务要求;项目现场、验收标准、方法、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响应时间;伴随服务、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的要求;报价要求、付款方式和条件;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2.对采购进口产品的,不能限制国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在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体现项目特点。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批量集中采购等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设定要注意三点:

1.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

《条例》已将评标方法明确规定为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要区分重要和非重要评分因素,量化评分因素,减少主观性评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另外,还应注意,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中不得出现地域限制和歧视性的条款,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特殊条件不宜作为加分项;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2.科学制定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主要是通过评分细则来体现的,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不能量化评分标准的,应建议采购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3.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

在采购文件中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为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给予其投标报价6%-10%的价格扣除后参加评审。评分标准中对供应商的业绩分值不应过高,不能出现同一业绩反复给分的情况。如果业绩分值过高,中小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就会受到排斥,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而废标。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

四、采购文件语言表述准确、严谨。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认真研读、理解采购项目特点及其需求等内容,采购文件内容的语言表述要准确、严谨。方便供应商制作投标(响应)文件时准确应答,减少评委评审时因理解有误而废标。

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需将采购人关注的指标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详细、清晰的描述,在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描述中,相应的指标应公认一致。如,此前,一家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部分评审专家以扫描件不是复印件为由,或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位置不准确为由,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导致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后来,该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针对“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作出特别说明:一是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的,系指提供原件的影印件;二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通过类似表述准确的说明,便于供应商准备应标,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也不会误判。

     (作者单位: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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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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