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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开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栏目: 2017年两会报道,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3-09 20:49: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广开言路,兼听则明,既是两会的主旋律,也是完善法律法规的主渠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在即,业内人士对此有哪些“先见之明”?为此,本报特集合各路高见,让读者“先睹为快”。

用公开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为规划修订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建言献策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一、建议新修订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名称改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虽一字之差,但立意更高、涵盖更广、更为名实相副。

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等)、内容、期限、责任主体和公开渠道等,《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已经很完备,把这些规定吸收到19号令中,上升为部门规章固化即可。考虑到修订后的财政部第18号令即将出台,它对评标环节的信息公开有了创新性规定,因此,19号令在信息公开内容上,需注意与修订后的18号令相衔接。另外,如有可能,希望19号令能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予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也加以明确。

三、在信息发布的管理上,建议能总结既有经验,着眼未来发展,侧重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构建制度。

(一)从更便于受众获取其所需信息的角度。供应商是采购项目信息的最核心受众,而供应商最关心的是如何高效率地从海量项目信息中准确获取其感兴趣的项目信息。建议在现有信息查询检索条件基础上,将采购项目所对应的主要采购品目增设为检索要素。

(二)从更便于信息分析、利用和监管的角度。节能环保产品占比、中小企业获得合同情况、各采购品目的采购规模分布、供应商政府采购市场占有率分布等等,这些对行业监管十分重要的信息,都隐藏在烟波浩渺的信息海洋中,有待于挖掘利用。目前,部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执行中并没有全部落地,例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预留给小微企业这一要求。如果有了上述统计数据为支撑,政策执行监管就有了强有力的抓手。

(三)从适应对外开放需要的角度。我国加入GPA谈判已经进入关键阶段,GPA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以及采购合同数据的统计、报告等都有明确的要求。19号令修订时可以统筹兼顾不久的将来与GPA的衔接。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戴民辉:一、建议财政部统一明确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报刊杂志和各地政府采购网分网。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公开。地方不再另行指定媒体,以适应现代管理手段需要,提高效率。

二、建议与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规定相衔接,明确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开,使相关政策衔接,明确主体责任。

三、财政部已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就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了详尽规定。此次可综合相关政策作统一修订,短期内不再出台类似政策,使管理政策相对稳定。

■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臧鹏笔者认为,19号令的修订应起到以下三方面作用。

其一,与时俱进。随着十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原19号令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现有法规、实际工作的要求,因此应对这部分条款予以梳理和调整。比如,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应增加预算信息,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示等。

其二,明确权责。建议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主体和发布载体,同时,对违反公告管理办法的情形设置更加细化的处罚条款。

其三,规范行为。对于应该公告的信息应当规范发布信息的程序,同时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护,特别是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必须予以保密的内容应不予公告,以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造成泄露。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薛子成:一、关于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建议增加条款: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条款。2.采购文件公告条款(含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方式采购文件)。3.成交结果公告条款(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结果)。4.采购合同公告条款。

二、关于各类信息公告。建议增加公告期限内容。

三、关于各类采购邀请公告。建议增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内容。

四、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建议增加采购人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公告及项目验收结果的公告。

同时,建议明确各类信息公告内容范围,尤其是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禁止公告的内容,减少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和纠纷,减少供应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猜疑。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增加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修改相关公告的内容规定。如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验收结果公告等。

二、根据实务操作需要,公告的范围增加废标、终止采购、重新采购并增加规定具体公告的内容。

三、公告的渠道增加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调整和增加公告的媒体。

四、把公告范围的“招投标信息”扩大到采购项目信息,增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告(含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和具体的公告内容。

五、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衔接,增加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惩信息、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公告的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采购办主林日清:一、第八条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建议增加一款: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的采购结果。因为,按《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外,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过程中,采购人依法只需与部分供应商联系,可以不将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向全社会公布,但是,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按照该条规定,就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二、第十二条建议按《条例》有关表述,修改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中第六款建议改为: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同时建议增加一款公告内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第三十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因为,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只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才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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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48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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