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采购应慎用正偏差指标
货物类采购应慎用正偏差指标
■ 周景超
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有的采购人在设定技术规格指标时,按照自身喜好或过于追求采购产品的完美,认为只要产品的技术规格存在正偏差就是最好的,影响了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笔者曾遇到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某幼儿园采购一台幼儿组合滑梯,招标文件明确了组合滑梯的扶手直径指标,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滑梯扶手直径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1.5倍。评委经评判一致认为不能加分,应按无效投标处理。因为该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扶手直径过粗,可能导致幼儿扶不稳,摔倒受伤。
假如该供应商中标,安全隐患难以避免。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参数(如长度、宽度、高度、质量、结构等),结合实际情况,慎用技术规格的正偏差指标。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编写采购文件。在提出采购需求时,采购人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若无国家技术、安全标准,可参照行业标准确定。二是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强制技术规格指标不能作为加分因素。三是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对无法确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采购人可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技术建议并详细阐明技术规格,与供应商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讨论,达成统一的技术规格,然后参考专家意见,编制招标文件。四是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采购项目中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同时,以醒目方式注明供应商必须按强制标准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五是如果采购标的确实有必要设置技术规格正偏差的指标,且为非强制性标准的,须通过专家论证,明确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并公示三日,各方无异议后方可编入采购文件中。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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