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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探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6-12-15 18:48: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PPP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探

■ 一止

当前,推广PPP模式是大势所趋。然而,在此过程中,应如何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呢?

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也指出,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在对比两部门对PPP不同定义的基础上,笔者研读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实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中央投资项目,还应落实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等规定。

笔者认为,传统基础设施PPP合作项目,应由具有建设部门颁发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从事中央配套投资PPP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则应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此外,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只要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均可代理。对未取得相关资质而承担了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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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2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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